资质查询结果在法律诉讼中具有关键性、前置性和证据性作用,不仅直接影响合同效力、责任认定与赔偿范围,还可能决定案件的胜败走向。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将“是否履行合理资质审查义务”作为判断当事人过错、诚信程度及风险承担比例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具体影响维度:
若一方缺乏法定强制性资质,所签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进而导致:
双方返还财产(《民法典》第157条);
无法主张违约金或预期利润;
仅能按过错分担实际损失。
典型案例:
某云南企业委托一家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出具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后因报告错误导致错过3年诉讼时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通过司法部官网核实鉴定机构资质,存在重大过失”,驳回其全部索赔请求。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6条: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无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4条:司法鉴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
即使合同有效,若一方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法院常据此判定其自担部分损失。
示例:
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医用口罩,B提供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后发现该凭证已过期,产品被药监局查封。A公司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
B公司承担70%责任(提供虚假资质);
A公司承担30%责任(未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核验备案状态)。
裁判逻辑:
“市场主体负有基本审慎义务,不能仅凭对方单方提供文件即免除核查责任。”
在侵权、产品质量、工程纠纷等案件中,第三方出具的专业意见(如鉴定、检测、评估)若来自无资质机构,将被法院排除,导致举证失败。
实务规则:
法院只认可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建材检测报告须由具备CMA认证的实验室出具;
财务审计需由持证会计师事务所完成。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很多当事人花数万元做鉴定,却因机构无对应业务范围(如‘法医临床’资质机构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导致报告无效,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若员工以公司名义签约,但所涉业务超出公司经营范围或资质等级,相对方难以主张“善意信赖”,表见代理不成立。
案例:
某项目经理以建筑公司名义签订钢结构专项工程合同,但该公司资质仅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不具备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法院认定:“相对方未查询住建部‘四库一平台’,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被告可提交事前资质查询记录,证明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从而减轻或免除责任。
应用场景:
平台方对入驻商家资质进行定期核验,可主张对商家售假行为“不知情”;
发包方留存中标单位资质公示截图,可对抗“违法转包”连带责任指控。
证据要求:
查询记录需包含时间戳、网址、查询内容完整截图,最好经公证。仅口头陈述“查过”通常不被采信。
在涉及公共安全、金融秩序的案件中(如工程质量事故、非法集资),是否核查合作方资质成为区分“过失”与“故意”的关键:
若能证明已通过官方渠道查询且结果正常,可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从未核查,则可能被认定为“放任风险发生”,构成共犯或渎职。
在司法日益强调“实质合规”的背景下,一份简单的资质查询记录,可能比十份合同条款更有说服力。它不仅是风控工具,更是诉讼中的“防御盾牌”和“进攻矛头”。
李荣维律师提醒:“不要等到被起诉才想起查资质。签约前5分钟的官方验证,胜过庭审时5小时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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