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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贷款”风险大!房子登记在朋友名下,结果被法院查封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0次


2021年,市民张先生(化名)因个人征信不良,无法申请银行贷款。他与好友李先生(化名)商议,由李先生出面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并将所购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实际首付款、月供均由张先生支付,房屋也由张先生一家居住。

双方口头约定:“房子是你的,我只是帮你走个流程。”出于信任,两人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2023年,李先生因生意失败,拖欠他人货款80万元。债权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李先生名下的该套房产。张先生得知后震惊不已,立即提出执行异议,称“房子是我出钱买的,只是借他名字”。

然而,因缺乏书面证据,仅有部分转账记录且备注模糊(如“生活费”“帮忙”),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张先生的异议请求,房产作为李先生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


案情还原:一场“信任”酿成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张先生虽实际出资购房并长期居住,但因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在法律上即视为李先生的个人财产。当李先生对外负债时,该房产自然成为可执行资产。

尽管张先生提供了部分银行流水,证明其支付了首付和月供,但:

在“物权公示原则”下,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谁的名字在房产证上,法律就优先保护谁的债权人。


李荣维律师分析:“借名买房”游走在法律边缘,风险极高!

很多人以为“只要我出钱,房子就是我的”,但法律并不这么认为。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
‘借名买房’本质上是规避金融监管或限购政策的行为,本身存在合规瑕疵。一旦名义人涉诉,实际出资人很难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他进一步解释,即使能证明出资事实,若无法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合意”,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确权。“口头约定在重大财产问题上几乎等于没有约定。”

李荣维律师认为,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每年都有大量‘借名’纠纷,最终房财两空。信任不能代替法律形式,亲情友情也扛不住债务执行。”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借名”行为务必警惕!

为避免类似风险,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公众:

  1. 不要为规避限购、限贷而借名买房
    政策限制有其合理性,强行绕过不仅风险高,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2. 如确需代持,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写清“实际出资人”“代持人”“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双方签字+按手印;最好进行公证。

  3. 所有资金往来必须备注真实用途
    首付、月供、税费等均应通过本人账户支付,并备注“代XXX支付XX房产购房款”,保留完整证据链。

房产证上的名字,就是法律认可的主人。”李律师强调,“别让一时便利,变成终身遗憾。”


结语:合法合规,才是财产安全的基石

“借名买房”看似解决了眼前的贷款难题,实则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隐患。一旦名义人离婚、死亡、负债或反悔,实际出资人将陷入举证困难、维权无门的被动境地。

法律尊重真实权利,但更重视交易安全与公示公信。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资产时,务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资质问题,切勿心存侥幸

若您已参与“借名买房”或正面临房产被查封、执行异议等困境,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评估风险、收集证据,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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