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包工头老郑(化名)为村民孙先生(化名)承建了一栋两层农村自建房,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总价18万元。老郑组织施工,于当年10月完工并交付使用。孙先生搬入新房后,仅支付了8万元,剩余10万元一直以“手头紧”为由拖延。
出于乡里乡亲的情面,老郑未及时催要,也未签署任何结算单。此后三年间,他虽偶有提及,但从未明确要求“限期付款”,更无书面催款记录。直到2024年初,见孙先生翻修院墙、购置新车,老郑才正式上门索要余款。
不料孙先生断然拒绝:“都过去三四年了,谁还记得?你早干嘛去了?”老郑无奈起诉,却被告知:因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且无法证明期间曾有效主张权利,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的核心问题并非“是否欠钱”,而是“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诉讼时效通常从工程结算之日或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无明确约定,则从工程交付或业主实际使用之日起算。
老郑的工程于2020年10月完工并交付,此时他已“知道”自己应收款而未收全,诉讼时效应从2020年10月起算,至2023年10月届满。他在2024年才正式主张,且无法提供2020–2023年间曾有效催款的证据(如书面函件、微信明确催收、录音等),因此丧失胜诉权。
法院虽可能认定债务真实存在,但因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依法不得强制履行。
针对此类“久拖不决反致败诉”的案例,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诉讼时效制度不是帮欠债人赖账,而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稳定。
尤其在熟人社会,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催’,结果让法律赋予的权利悄然失效。”
他强调,即使债务人曾口头承诺“以后还”,若无具体还款计划或书面确认,也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模糊的‘再等等’,不能替代明确的‘请于X日前付款’。”
李荣维律师认为,老郑的遭遇令人惋惜但并不意外:“情面值千金,不如一纸催款函。三年不问,等于自动放弃。”
为避免权利“过期”,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所有施工方:
定结算时间
工程完工后,无论关系多熟,务必在30日内完成书面结算,明确欠款金额和付款截止日;
定催收记录
若对方未按时付款,每满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有效催收:通过微信、短信写明“请于X年X月X日前支付欠款XX元”,或发送书面《催款函》并保留送达证据;
定诉讼节点
若两年内仍未回款,应在第三年届满前及时起诉,或通过调解、书面还款协议等方式中断时效(重新起算三年)。
“催款不是撕破脸,而是守住法律底线。”李律师说,“一次清晰的催告,胜过十年默默等待。”
法律尊重劳动,也尊重规则。它给予债权人三年时间去主张权利,但不会无限期等待。在人情与法律之间,真正的智慧是:用温和的方式,做坚定的主张。
工程款是血汗所换,不应因沉默而蒸发。及时行动,是对自身劳动最基本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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