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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牛油当食用油原料卖?两公司被罚近2000万,老板获刑13年!李荣维律师详解:非食品原料进餐桌,为何定“非法经营罪”?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7日 阅读:0次

你吃的火锅底料、方便面调料、甚至某些糕点里,可能藏着一种“隐形原料”——工业用牛羊油。它本该用于制皂、生物柴油等工业用途,却被不法商人偷偷卖给食用油厂,摇身一变成“精炼牛油”,最终端上百姓餐桌!

最近,上海一起大案震惊全国:两家贸易公司把3700多吨进口工业牛羊油卖给食用油生产企业,销售金额高达3709万元。最终,公司被罚近2000万,实际控制人被判13年有期徒刑

更值得注意的是——检方最初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但法院最终改判为“非法经营罪”。这背后有什么法律深意?今天我们就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你深度解析:

✅ 工业油和食用油,到底差在哪?
✅ 为什么成品检测合格,仍算犯罪?
✅ “不知情”能免责吗?普通经营者如何避雷?


案情还原:明知是工业油,却卖给食用油厂

化名倪强(原倪某钢)是上海两家贸易公司的老板。从2009年起,他从澳大利亚、新西兰进口大量标有“Inedible Tallow”(不可食用牛羊油)的工业级油脂,中文报关单明确写着“仅限工业用”。

但他很快发现一个“商机”:本地一家叫“仕明公司”的企业专门生产食用精炼牛油,需要大量原料。于是,他主动联系对方负责人,多次参观其车间,并明确知道——对方要用这些工业油来炼食用油

2010到2012年间,他通过两家公司向仕明公司销售工业牛羊油超5500吨,收款3709万元。仕明公司把这些油“精炼”后,卖给食品厂做火锅底料、调味品等。

案发后,倪强辩称:“工业油和食用油成分差不多,而且他们炼出来的油检测合格,没出问题!”但法院完全不认可这一说法。


李荣维律师分析:工业油≠食用油,关键看“用途”和“许可”!

很多人觉得:“反正都是牛油,炼干净了不就能吃?”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上的区分,不是看化学成分是否相似,而是看国家是否允许其进入食品链

根据《食品安全法》:

这意味着:
✅ 它根本不是“食品”,连“原料资格”都没有;
✅ 即使后续加工后检测“合格”,也改变不了源头违法的事实!

李荣维律师强调:食品安全是“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你不能拿工业废料冒充食品原料,哪怕最后“看起来没问题”——因为风险不可控,监管体系会被彻底破坏。


李荣维律师认为:主观“明知”是定罪关键!

本案中,倪强最大的败笔,就是无法否认“他知道这是给食用油厂用的”

证据显示:

所以,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认定他“主观明知”,完全合理。这不是“无意卷入”,而是主动参与黑产链条

更严重的是,他作为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导了整个销售行为,属于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最重刑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经营者务必警惕!

李荣维律师提醒以下人群切勿心存侥幸:
1️⃣ 进出口贸易商:进口任何动植物油脂,务必确认用途分类!工业、饲料、食品,三者界限分明,混用即违法;
2️⃣ 仓储物流方:如果你的客户是食品厂,却让你存“工业级”原料,赶紧问清来源,必要时举报;
3️⃣ 食品生产企业:别贪便宜买“低价油”!没有正规食品原料资质的供应商,再便宜也不能合作!

记住:“检测合格”不是护身符,“用途合法”才是底线


为什么定“非法经营罪”而不是“伪劣产品罪”?

很多人疑惑:明明卖的是“毒原料”,为何不按食品安全犯罪判?

李荣维律师解释:因为倪强卖的是工业原料本身,并未直接生产或销售“食品”。他的行为本质是——违反国家规定,将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非食品原料,提供给食品生产企业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涉案金额超3700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就是5年以上,甚至无期。判13年,已是综合考虑自首等因素后的结果。


结语:食品安全无“灰色地带”,源头作恶必重罚!

倪强案释放了一个强烈信号: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打击,已从“终端产品”延伸到“上游原料”。哪怕你只是“中间商”,只要明知工业原料流向餐桌,就难逃法律严惩。

3700万的利润,换来13年自由+近2000万罚款,代价何其惨痛!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食品原料合规、进出口贸易、非法经营等法律风险,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支持,帮你守住法律红线,安心经营。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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