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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水油”回锅再卖?火锅店老板、厨师双双获刑!李荣维律师详解:剩油提炼=“地沟油”,哪怕只卖700元也犯罪!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7日 阅读:0次

你吃的火锅底料,真的是“新油”吗?在一些黑心火锅店,顾客吃剩的红汤锅底被悄悄回收,经过简单过滤、加热、沉淀,就变成所谓的“老油”重新上桌——这种油,老百姓叫它“口水油”。

最近,浙江宁波就判了这样一起案子:一家开在学校附近的火锅店,老板和厨师把客人吃剩的锅底油提炼后,再次做成新锅底卖出,总金额仅712元。结果,两人均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8个月和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更令人震惊的是,法院明确指出:“口水油”就是“地沟油”,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哪怕没检测出具体毒素,哪怕只为“提香”,只要用了,就是犯罪!

今天我们就请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为你揭开真相:

✅ 为什么“口水油”等于“毒油”?
✅ 卖700块也要坐牢?法律怎么算的?
✅ 开餐馆如何避免“一锅毁一生”?


案情还原:学校旁火锅店,用“剩油”做新锅底

化名吴强(原吴某)在宁波一所中小学附近开了家“重庆火锅云南野生菌火锅店”。2019年9月,他默许厨师何某兵(化名)将顾客吃剩的红汤锅底收集起来,经过简单处理,提炼出“食用油”,再加进新锅底里卖给下一批客人。

他们辩称:“老油能让汤更香,是传统做法。”但警方调查发现,这种“口水油”未经任何消毒,直接循环使用。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承认知道“油里有客人唾液和病菌,不卫生”。

虽然当月销售额仅712元,但因店铺紧邻学校,主要顾客是学生,法院认定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定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口水油”不是“老油”,是“地沟油”!

很多人觉得:“老油提香是川渝传统,怎么成犯罪了?”但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上的“老油”必须是未接触食物的、干净的炼制油,而“口水油”是顾客吃剩后的废弃油脂,性质完全不同!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更关键的是,全国打击违法添加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早已将“废弃食用油脂”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三批)》,明确其为“非食用物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

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食用油”的,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所以,李荣维律师强调:不管你叫它“老油”“香油”还是“秘制油”,只要是从客人吃剩的锅里捞出来的,就是“地沟油”,就是“毒原料”!


李荣维律师认为:无需检测毒素,主观明知即构成犯罪!

本案有个特殊点:没有对“口水油”做毒素检测。那为何还能定罪?

李荣维律师认为:因为法律不要求“实际造成中毒”,只要满足两个条件:
1️⃣ 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2️⃣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是废弃油脂。

而本案中,两名被告自己都承认:“知道里面有口水和病菌,不卫生。”这足以证明主观故意

此外,“口水油”本身就存在极高风险:

所以,哪怕只卖一锅,也构成犯罪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红线,餐饮人绝不能碰!

李荣维律师提醒所有火锅店、麻辣烫、串串香经营者:
🚫 绝不回收顾客剩油——无论是否过滤、加热;
🚫 绝不使用无来源的“便宜油”——尤其是来历不明的“老油”;
🚫 绝不打“传统工艺”擦边球——法律只认“安全”,不认“习惯”!

特别提醒: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法律从重处罚!本案虽金额小,但因对象是学生,法院才未免刑。


结语:712元利润,换来刑事案底,值得吗?

这个案子给所有餐饮从业者敲响警钟:食品安全没有“小事”,更没有“惯例可循”。为了省几块钱油钱,或追求一点“香味”,就拿顾客健康冒险,最终不仅赔钱,还留下犯罪记录,影响子女政审、贷款、就业!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食品安全、地沟油、刑事合规等法律问题,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
无论你在云南还是全国其他地方,李荣维律师都能为你提供专业、务实、高效的法律支持,帮你守住底线,安心经营。

本文根据公开司法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化名,内容旨在普法宣传,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咨询请直接联系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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