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宅基地流转 #农民财产权 #刑法谦抑性 #政策导向
本文解析一起引发广泛关注的农村土地刑案:农民甲因拆迁获得一块425平方米宅基地,并建有6间房屋。2011年,其子以68万元将宅基地及房屋整体出售给同镇另一村的农民乙。乙随后拆除旧房、新建住宅并入住。2014年,甲被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逮捕,一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3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审法院经重审认为:农民转让自有宅基地系当前农村普遍现象,国家政策正逐步放开流转;且未改变土地用途、未造成资源破坏,全案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依法改判无罪。此案为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刑事边界划出清晰红线。
被告人甲(1953年生)系安徽某璧县农民,1996年取得政府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2010年,其子按规划建设6间房屋。2011年3月,经甲同意,其子以68万元将宅基地及房屋整体出售给同镇裴集村农民乙。
乙付款后拆除旧房,新建住宅并实际居住。2012年,当地建设部门曾以“未办规划许可”责令停工,但未阻止建成。
2014年,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对甲立案。国土局随后注销其宅基地证。一审法院认为:
房屋评估仅值4.9万元,其余63万元属“非法转让土地获利”;
甲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转让宅基地,违反《土地管理法》;
获利超50万元,符合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标准;
判处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甲上诉称:宅基地转让在农村极为普遍,且买方也是农民,用于自住,未破坏土地,不应入刑。二审法院最终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农民将自有宅基地及房屋出售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若房屋价值低、地价高,差额能否直接认定为“非法获利”?
在国家正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刑法是否应介入此类交易?
宅基地制度正在改革,刑法不宜过度干预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多次明确要“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安徽等地已开展宅基地流转试点。在此背景下,将普遍存在的农民间宅基地交易定为犯罪,违背政策导向与社会现实。
未达“情节严重”入罪标准
根据《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解释》,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本案中:
宅基地仅425平方米(约0.64亩),远低于数量标准;
“获利63万元”计算错误:未扣除甲平整土地所垫渣土、地基等投入,且房屋评估价不能简单等同于土地价值;
买方乙系同镇农民,购房用于自建住宅,未改变土地用途,未造成耕地流失或生态破坏。
非法转让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其他土地20亩以上;
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
曾因同类行为被行政处罚等。
参照最高法批复精神,此类行为不宜入刑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明确:
“在农村宅基地上建房出售的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行为(合法建房后出售)危害性明显小于“违法建房出售”,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更不应定罪。
“房地一体”原则下的现实合理性
农村房屋买卖必然伴随宅基地使用权的实际转移。若一律禁止,将导致大量交易处于“合法无效”状态,损害农民财产权益,激化纠纷。司法应尊重农村自发形成的交易秩序,引导其走向规范,而非简单否定。
💡 核心观点:
“法律不能让农民守着‘金饭碗’讨饭。” 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在城镇化进程中,其资产属性日益凸显。刑法不是土地管理工具,更不应成为阻碍农民增收的枷锁。
本案揭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误区:将行政违法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甲的行为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不得向本集体外转让”的规定,但这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可通过不予登记、罚款等方式处理,不必然构成犯罪。
辩护关键在于三点:
交易对象是否为农民(非开发商、非城市居民);
土地用途是否改变(仍用于住宅);
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如毁林、挖沙、硬化地面等)。
同时提醒:未来宅基地流转若全面放开,此类案件将彻底退出刑事领域。当前过渡期,司法应秉持谦抑、审慎、包容态度。
对农民:
转让宅基地时,尽量选择同乡镇、同县域的农村户籍人员,保留建房投入凭证,并签订书面协议,降低法律风险。
对行政机关:
对宅基地交易,应优先通过不动产登记限制、规划审批、税收调节等手段管理,避免动辄移送刑事侦查。
对司法机关:
审理此类案件,必须审查是否真正“牟利”、是否“破坏资源”、是否“扰乱秩序”,防止机械套用司法解释。
宅基地制度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建议:
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农民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及房屋,不视为“非法转让”;
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对宅基地流转进行备案、评估、公示,实现“隐性市场”阳光化;
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分离,允许使用权在县域内有限流转,保障农民财产权的同时守住集体所有制底线。
注:本案改判无罪,不仅是对个体权利的救济,更是对数亿农民宅基地财产权的司法确认——房子可以卖,土地可以转,只要不炒、不毁、不占,就不该入刑。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