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被确认无效后,并不意味着问题就此终结。相反,必须通过合法、有序的补救措施,纠正错误、恢复权益、重建治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村民决议被确认无效后的补救路径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这是最根本、最规范的补救方式。
若原决议因程序违法(如参会人数不足、未提前通知)或表决比例不达标而无效,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法定提议人(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重新召集村民会议;
新会议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提前公告、足额参会、分类表决;
对涉及集体土地、资产处置、征地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示例:某村原决议以简单多数通过集体厂房出租,后被法院确认无效。村委会依法重新召开会议,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新方案,程序合法,结果有效。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36条: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改正。”
村民可向乡镇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决议违法情形;
乡镇政府经调查属实的,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村集体撤销或修正决议;
若乡镇政府不作为,村民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职。
李荣维律师提醒:
“向乡镇政府申请查处是成本最低、效率较高的救济方式,尤其适用于程序瑕疵类问题。”
若决议已实际履行,造成村民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受损方可:
起诉请求确认决议无效(依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同时主张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若村干部存在恶意串通、滥用职权,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 典型案例:某村决议剥夺“外嫁女”征地补偿款,法院判决决议无效,并判令村集体补发补偿款及利息。
四、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公益诉讼或检察建议)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及最高检关于乡村振兴领域公益保护的指导意见:
若村民决议损害不特定多数村民利益(如低价出让集体土地、破坏生态环境);
村民可向当地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可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或在符合条件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李荣维律师分析:
“对于涉及集体资产流失、侵害弱势群体权益的系统性问题,检察监督是一把‘制度利剑’,能有效打破基层‘熟人社会’的维权壁垒。”
决议无效往往暴露基层治理漏洞,需同步推进:
对责任人问责:如村干部伪造签名、操纵表决,可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乡镇纪委调查处理;
完善村规民约:将议事规则、表决流程、公示制度写入村规,防止同类错误;
加强法治培训:组织村民代表学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升程序意识。
李荣维律师认为:
“补救不仅是‘纠错’,更是‘治本’。一次无效决议的教训,应成为村庄走向法治化治理的起点。”
请求法院撤销或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一般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内容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参照《民法典》撤销权时效);
务必保存好原决议公告、会议记录、签字名单、录音录像、财产损失凭证等证据。
若您所在村的某项决议已被认定无效,但村集体拒不纠正,或您因该决议遭受权益损害,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支持可协助您选择最优补救路径,推动程序重建、追回损失、守护集体与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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