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我只是收点废品,又没偷没抢,能犯什么法?”但现实很残酷——如果你明知是赃物还多次收购,哪怕每次只赚几十块,也可能构成犯罪,甚至面临三年以上牢狱之灾!
近日,江苏扬中一起真实案例引发关注:三名男子因多次收购被盗的铜排边角料,分别被认定收赃17次、11次、5次,总金额不到2.2万元,获利最多仅700元。检察机关最初考虑以“情节严重”起诉,但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情节严重”,三人全部适用缓刑。
这起看似“小案”,却揭示了法律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次数”认定的关键规则。
王某碗(化名)是个废品回收站老板。2021年下半年,他陆续从一名叫刘某的窃贼手中收购铜排边角料17次,总金额2.1万多元,自己赚了700元。同伙王某甲收5次,王某兵收11次,获利更少。
乍一看,17次远超“10次”的司法解释标准,似乎该判3年以上。但法院却认为:不能简单数次数,而要看每次收的赃物,对应的上游盗窃是否构成犯罪!
李荣维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体”必须是犯罪所得,而不是一般的“违法所得”。在江苏,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才构成“数额较大”,即刑事犯罪;低于2000元只是治安违法。
本案中,王某碗17次收赃里,只有4次对应的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其余都是小额零散销赃。因此,真正“够罪”的次数只有4次,远未达到“10次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
换句话说:法律打击的是“帮犯罪分子洗白赃物”的行为,而不是“收破烂”本身。如果上游行为都不算犯罪,下游自然也不能按“犯罪所得”来定罪量刑。
判决书中还提到一个重要原则:基于同一犯罪客体的多次收赃,应视为“一次”。
比如,小偷偷了一辆汽车,拆成零件分10次卖给同一个收废铁的。虽然交易了10次,但赃物来源只有一个——那辆车。这种情况下,不能机械地数成10次犯罪,否则会导致量刑失衡。
李荣维律师认为:
法律讲究“实质正义”。如果上游犯罪人为了规避侦查,故意把赃物分批出售,而收赃人每次都照单全收,这确实恶劣。但若收赃人只是被动接收,且每次金额很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就应综合判断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后果,避免“唯次数论”。
本案中,窃贼刘某有时一次偷货,分两三次卖出,法院在认定“次数”时已剔除重复计算,体现了精准司法。
还有一个重要原则:下游犯罪的量刑,一般不能高于上游犯罪。
比如,小偷偷了2万元铜,可能判1年;如果收赃的人被判3年,显然不公平。因为:
收赃人没有直接侵害被害人;
没有参与策划或实施盗窃;
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盗贼本人。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只是事后收赃,千万别和小偷事前通谋!一旦被认定“事先商量好怎么销赃”,你就成了盗窃共犯,量刑将直接按盗窃罪处理,可能比小偷判得还重!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无通谋,纯属“事后接赃”,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这一点,最终全部判处缓刑,既惩罚了违法行为,又避免过度打击。
值得一提的是,王某碗主动退赔被害人近2万元,并全额退出700元非法所得。法院对此给予充分肯定,在判决中明确作为从轻情节。
李荣维律师强调:
对于这类经济型犯罪,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认罪认罚,是争取缓刑的关键!法律鼓励修复社会关系。你越早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越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问清来源:对来路不明的金属、电子产品、车辆等高价值物品,务必核实身份和凭证;
拒绝“便宜货”:明显低于市场价的货物,极可能是赃物;
保留记录:登记卖家信息、交易时间、物品特征,万一涉事可自证清白;
别贪小利:本案中最高获利仅700元,却换来1年半刑期+1.5万元罚金,代价巨大!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法律既严厉打击销赃链条,也坚持实事求是、罪责刑相适应。不是所有“多次收赃”都等于“情节严重”,关键看实质危害。
但反过来,也别心存侥幸——只要明知是赃物还收,哪怕一次,也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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