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法拍房便宜,捡漏好机会!”
但哈尔滨市民毛先生却在过户时傻了眼——税务局要求他替原房主缴纳4.7万元个人所得税!他不服,把税务局告上法庭,结果败诉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法拍房的税费到底该谁出?买受人能不能拒绝“代缴”?
今天我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讲清楚: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陷阱,以及你必须知道的三大法律真相。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2019年11月,毛先生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以156.9万元成功竞得一套位于哈尔滨道外区的住宅。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明确房产归毛先生所有,并附《说明函》强调:“相关税费应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
听起来很合理,对吧?
但2020年8月,当他去办理过户时,税务局却告诉他:
“你要先替原房主刘某缴纳47,086元个人所得税,才能办契税和过户。”
毛先生懵了:“我又不是卖房人,没拿一分钱转让收入,凭啥替他交税?”
但他被告知:不交这笔税,契税也不给办,房子就过不了户。
无奈之下,他当天垫付了这笔钱,拿到两张完税证明:
个税47,086元 → 纳税人:刘某(原房主);
契税23,543元 → 纳税人:毛先生(自己)。
随后,他申请行政复议,又被驳回。
最后,他将税务局告上法院,要求退还4.7万元。
结果: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法院查明:
在拍卖前,法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第13条明确写明:
“所有涉及的税费、欠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毛先生参与竞拍,就视为同意并接受这一条款。
虽然法院后来出具《说明函》,强调“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但这只是重申税法原则,并未废除拍卖公告中的约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里涉及两个概念:
法定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卖房人刘某是纳税人;
实际税款承担人:根据民事约定(拍卖公告),买受人毛先生自愿承担。
税务局没错——它只是按税法向法定纳税人征税,而完税凭证上写的也是刘某的名字;
毛先生也没错——但他是在明知规则的情况下自愿承担,属于民事合同行为,不能事后反悔。
很多买家只看起拍价,却忽略隐藏成本。
一套150万的房子,可能额外产生:
原房主个税(1%-20%);
土地增值税(如适用);
欠缴物业费、水电费;
契税、印花税(买家自己承担)。
李荣维律师提醒:
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做到“三查”:
查公告:仔细阅读《竞买须知》,看是否写明“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查税负:提前到税务局或不动产中心咨询该房产可能产生的全部税费;
算总账:把税费、欠费、维修基金等全部计入成本,再决定是否出价。
否则,你以为捡了漏,实则踩了坑!
理论上可以!
因为你只是“代缴”,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仍是原房主。
李荣维律师强调:
毛先生虽然不能让税务局退钱,但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刘某,要求其返还垫付的税款。
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买受人可向被执行人主张税款承担后的返还。”
但现实是:很多法拍房的原房主早已资不抵债,就算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回钱。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拍卖前就把风险算清楚!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强调:
“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江苏等地已试点“税款先行垫付、事后向被执行人追偿”机制,避免买家被动买单。
但目前全国尚未统一,多数地区仍沿用“买受人承担”模式。
因此,别指望政策救你,只能靠自己谨慎!
法拍房不是“白菜价”,而是“高风险投资”。
便宜的背后,可能是巨额隐性成本。
记住:
✅ 税法规定谁是纳税人 ≠ 谁实际出钱;
✅ 拍卖公告一旦接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 过户前不查清税费,等于闭眼跳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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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行初15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