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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法拍房过户,税务局让我替原房主交个税?法院:你自愿承担的,不能反悔!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8日 阅读:2001次

很多人以为:“法拍房便宜,捡漏好机会!”

但哈尔滨市民毛先生却在过户时傻了眼——税务局要求他替原房主缴纳4.7万元个人所得税!他不服,把税务局告上法庭,结果败诉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法拍房的税费到底该谁出?买受人能不能拒绝“代缴”?

今天我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讲清楚: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陷阱,以及你必须知道的三大法律真相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一、案情回顾:156万拍下房子,过户时被要求多交4.7万

2019年11月,毛先生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以156.9万元成功竞得一套位于哈尔滨道外区的住宅。
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明确房产归毛先生所有,并附《说明函》强调:“相关税费应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

听起来很合理,对吧?

但2020年8月,当他去办理过户时,税务局却告诉他:

“你要先替原房主刘某缴纳47,086元个人所得税,才能办契税和过户。”

毛先生懵了:“我又不是卖房人,没拿一分钱转让收入,凭啥替他交税?”

但他被告知:不交这笔税,契税也不给办,房子就过不了户
无奈之下,他当天垫付了这笔钱,拿到两张完税证明:

随后,他申请行政复议,又被驳回。
最后,他将税务局告上法院,要求退还4.7万元。

结果: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二、法院为什么判他输?关键在“你签了字”!

法院查明:
在拍卖前,法院发布的《竞买须知》第13条明确写明:

所有涉及的税费、欠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毛先生参与竞拍,就视为同意并接受这一条款

虽然法院后来出具《说明函》,强调“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但这只是重申税法原则,并未废除拍卖公告中的约定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这里涉及两个概念:

  1. 法定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卖房人刘某是纳税人;

  2. 实际税款承担人:根据民事约定(拍卖公告),买受人毛先生自愿承担。

税务局没错——它只是按税法向法定纳税人征税,而完税凭证上写的也是刘某的名字;
毛先生也没错——但他是在明知规则的情况下自愿承担,属于民事合同行为,不能事后反悔。


三、李荣维律师认为:法拍房的“税费陷阱”怎么避?

很多买家只看起拍价,却忽略隐藏成本。
一套150万的房子,可能额外产生:

李荣维律师提醒

参与司法拍卖前,务必做到“三查”:

  1. 查公告:仔细阅读《竞买须知》,看是否写明“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2. 查税负:提前到税务局或不动产中心咨询该房产可能产生的全部税费;

  3. 算总账:把税费、欠费、维修基金等全部计入成本,再决定是否出价。

否则,你以为捡了漏,实则踩了坑!


四、那我能起诉原房主要回这笔钱吗?

理论上可以!
因为你只是“代缴”,真正的纳税义务人仍是原房主。

李荣维律师强调

毛先生虽然不能让税务局退钱,但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刘某,要求其返还垫付的税款
法院在判决中也明确指出:“买受人可向被执行人主张税款承担后的返还。”

但现实是:很多法拍房的原房主早已资不抵债,就算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回钱。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拍卖前就把风险算清楚


五、国家也在推动改革,但你仍需自保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已多次强调:

“严禁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

江苏等地已试点“税款先行垫付、事后向被执行人追偿”机制,避免买家被动买单。

但目前全国尚未统一,多数地区仍沿用“买受人承担”模式

因此,别指望政策救你,只能靠自己谨慎


结语

法拍房不是“白菜价”,而是“高风险投资”。
便宜的背后,可能是巨额隐性成本

记住:
✅ 税法规定谁是纳税人 ≠ 谁实际出钱;
✅ 拍卖公告一旦接受,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 过户前不查清税费,等于闭眼跳坑。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无论是法拍房风险评估、税费纠纷处理,还是行政诉讼代理,李律师都能为您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支持。

(本文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4行初15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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