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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异家庭子女成长找到最优解——法院解析变更抚养关系典型案例

时间:2026-01-11   访问量:10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吴振宇 宗苏烨 顾建兵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多年来,江苏省南通市两级法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尤其是加强对于身处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避免其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动而遭受二次伤害,确保其充分感受到司法裁判的温度。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了一批涉及变更抚养关系的典型案例,对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已满8周岁子女有个人意愿、父母过度干预子女生活等情况是否符合变更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情形进行解析,充分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履行司法保护职能,积极回应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父亲嗜赌怠于抚养 母亲护女要求变更

  陈某(男)与张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长女小涵2017年2月出生,次女小睿2019年1月出生。2022年5月,陈某与张某因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长女小涵由陈某抚养、次女小睿由张某抚养,并约定各自负担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为止。二人离婚后,小睿由张某抚养,但陈某因无正式工作且沉迷网络赌博,对小涵不闻不问,小涵实际由陈某母亲蒋某抚养。

  2024年底开始,陈某因沉迷赌博且负债较多,债权人不断电话追债,甚至上门追债,严重影响了蒋某及小涵的日常生活。不仅如此,2025年3月,陈某在向蒋某要钱还债时,因遭到蒋某拒绝,便以将小涵带走出卖为由进行威胁,蒋某无奈报警求助,后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了女儿小涵的安全及健康成长考虑,主动要求变更小涵的抚养权,并将陈某诉至法院。开庭之前,陈某因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而向法庭表示拒绝出庭,但其母蒋某作为小涵的实际抚养人,向法庭提交材料表示为了小涵的健康成长,同意由张某抚养小涵。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在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的,抚养关系可以依法变更。本案中,陈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两女,在二人离婚时约定各自抚养一女并负担相应抚养费用。陈某在与小涵共同生活时,本应积极履行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为小涵生活学习提供良好的环境,然而其因沉迷赌博而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不仅将小涵推脱给其母蒋某抚养,并在欠下大额负债时以出卖小涵为由向蒋某索要钱款,严重违反了其作为父亲的监护与抚养职责。在此情况下,张某作为小涵的母亲,为了小涵的安全及健康成长考虑,起诉要求变更小涵的抚养关系,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应予准许。遂判决小涵跟随张某共同生活。

  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根据该条第二项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主要是指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如饮食、衣物、居所等,满足其求学、就医、外出等必要需求,确保子女能够健康成长。如果父母没有给未成年子女提供日常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或者在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拒绝抚养,则是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更甚者,若父母不仅没有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反而对子女实施恐吓、殴打或者精神暴力等虐待子女行为的,则严重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陈某因沉迷赌博而怠于履行对小涵的抚养义务,甚至威胁要出卖小涵,构成了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情形,故张某有权要求变更小涵的抚养关系。

  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 应尊重其变更意愿

  2019年3月,胡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4岁的婚生子小伟跟随父亲胡某共同生活,刘某享有探望权。2019年5月至2021年,因胡某一直在外工作,小伟实际跟随胡某父母共同生活。2021年底,胡某因父亲去世、母亲患有重疾,无奈之下联系刘某让其将小伟接走。后小伟一直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并由刘某照料其日常生活起居、学习教育以及生病就医等事宜。

  2025年3月,小伟年满10周岁、就读小学三年级,为了小伟的生活及学习需要,刘某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伟的抚养关系。对此,胡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刘某自愿放弃了小伟的抚养权,因其在国外工作而无法实际照料便委托父母照料,只是因为父母年迈而无奈交由刘某照料,但其亦给付刘某6万元,用于小伟的日常开 销,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法官询问小伟意愿,小伟表示愿意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并陈述刘某除对其进行日常照料外,还经常带其外出旅游、为其报兴趣班等,使其生活感到幸福。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的确定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包括健康状态、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抚养子女的意愿以及其对子女的感情态度,子女的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因素予以确定。本案中,虽然胡某与刘某在离婚时约定由胡某抚养小伟,但在胡某父亲去世、母亲患病后,小伟实际长期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并开始上学,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和人际关系,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不宜轻易改变其成长环境。加之小伟年满8周岁,具有相应的智力、感应力及判断力,其针对抚养权问题已从自身角度作出了愿意跟随刘某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尊重孩子的意愿。遂判决小伟跟随刘某共同生活。

  判决后,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可以变更抚养关系。该项情形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作为判断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重要考量因素,原因在于已经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自主认知意识和判断能力,其在跟随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过程中能够切实感受到关心照料情况,进而对自己当前所处的生活、学习与成长环境是否符合自身利益作出一定的认识和判断。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子女的独立个体身份,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作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裁判。但需要注意,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尊重并非绝对采纳,而是要充分考量未成年子女表达自身意愿的背景及原因,确定该意愿是否为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是否存在引诱、欺诈、胁迫等意思不真实情形,是否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避免未成年子女因一时情绪或者其他不成熟举动而作出不符合其最佳利益的选择。

  本案中,小伟自2021年底便实际长期跟随母亲刘某共同生活,诉讼时已经年满8周岁,其对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有了清晰的认知,能够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并充分考量。

  母亲苛责致女儿抑郁 父亲主张抚养获支持

  2016年3月,张某与陈某离婚,约定时年6岁的女儿小萌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陈某对小萌享有探望权。2024年底,陈某在探望小萌时发现其精神不振,遂将其带到人民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小萌向心理医生倾诉,其近一年情绪不好,不想说话只想独处,遇到事情提不起劲,有时会大喊大叫或崩溃哭诉,甚至产生消极念头。医生初步诊断为情绪焦虑、抑郁,意志行为兴趣减退,观念消极。

  2025年2月,陈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萌的抚养关系。对此,张某辩称离婚时已经约定女儿由其抚养,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庭审中,陈某提供了一份小萌书写给法官的信件,表示其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原因为:母亲张某喜欢监视控制自己,自己的微信、QQ、抖音等社交软件会在平板电脑上登录,但张某经常不经过自己同意就登录这些软件,并以不认识为由将自己社交软件上的同学、朋友删除,或是发表不友好的话语,让其感觉没有人身自由,甚至因此产生了自杀念头。一年来,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吵十几次,其不愿意再和张某共同生活。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在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抚养关系可以依法变更。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本案中,虽然张某辩称其登录小萌的社交软件出于关心目的,但其存在过度干预与监视的不当行为,尤其是小萌已经就读初中,具有自己独立的意识和隐私,其擅自登录小萌的社交软件并删除小萌好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小萌的隐私权,导致小萌患有抑郁症并有自杀倾向,不利于小萌的健康成长。此外,小萌已经超过8周岁,其向法官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因此,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结合小萌的意愿,对陈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小萌跟随陈某共同生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通常而言,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就会基本稳定下来。为了子女生活和学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上不宜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作出变更。但鉴于父母离婚时约定子女抚养关系是特定时空下的静态分析,而客观环境具有多变性,当现实生活中出现不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形时,法律也应当允许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因此,《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对是否支持变更抚养关系作出了“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兜底性规定,以因应共同生活中主客观环境的变化。

  本案中,在陈某与张某离婚的特定时点下,约定小萌跟随张某共同生活对小萌最为有利。然而随着小萌的逐渐长大并产生较为独立的意识和隐私,张某应当尊重小萌的隐私。但张某打着关心小萌的旗号过度监视小萌的日常生活,甚至未经小萌同意而擅自登录小萌的社交软件并进行不当操作,不仅侵犯了小萌的隐私权,还导致与小萌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并使其抑郁,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故法院判决小萌跟随陈某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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