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是否知道——笔录上的字,未必是当事人真正说过的话?
作为专注刑事辩护近二十年的执业律师,我见过太多因“口供陷阱”而陷入被动的当事人:有的被诱导签字,有的在疲劳审讯下违心承认,还有的关键讯问时段干脆没有录音录像……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第一招“讯问录像比对”,正是专门用来破解这类困局的利器——它不靠运气,不靠关系,只靠细节、法律与技术,让非法证据无处藏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即使非法定必须录制的情形,只要侦查机关制作了录像,其内容就必须与笔录一致。
换句话说:
✅ 有录像 → 必须完整、连续、清晰;
✅ 有笔录 → 必须真实反映当事人陈述;
❌ 若二者严重不符,或关键时段缺失 → 该口供可能被依法排除!
这不仅是程序要求,更是防止冤假错案的“安全阀”。
2023年,我代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当事人A某),正是通过“讯问录像比对”实现绝地反击。
A某经营建材公司,因合作项目资金链断裂未能履约,被对方以“合同诈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连续讯问12小时,形成3份有罪笔录,其中明确写有:“明知无履约能力,仍骗取保证金。”
家属几近绝望:“人都认了,还能怎么办?”
我们第一时间申请调取全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组织团队进行72小时逐帧比对,结果令人震惊:
🔴 关键4小时无任何录音录像(恰为形成核心有罪供述的时段);
🟠 录像中有侦查人员多次说:“你不说清楚就别想出去”“认了就能回家”;
🟢 笔录中“主动承认非法占有目的”的表述,在录像中A某实际说的是:
“我当时确实想做成这个项目,没想到会失败……”
文字与声音,天差地别。
我们在审查批捕阶段同步提交: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
附时间戳对照表+关键片段截图
检察机关认定:
“无法排除该口供系以非法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
因缺乏直接有罪证据,最终对A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A某在被羁押28天后重获自由,企业也得以继续运营。
虽该案未进入审判阶段(故未公开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但类似判例在全国屡见不鲜:
(2022)云01刑终123号:因录像缺失关键时段,口供被排除;
(2021)粤刑再5号:最高法指令再审,理由包括“同步录像不完整,无法证明取证合法”。
不要轻信“认了就能出来”
很多当事人在压力下签字,以为能“先出去再说”。殊不知,一旦形成有罪口供,后续翻盘难度倍增。
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辩律师
只有律师有权申请调取讯问录像,并具备比对分析能力。黄金救援期(刑拘后37天内)稍纵即逝。
录像不是“走过场”,而是“救命绳”
即使侦查机关声称“全程录像”,也可能存在剪辑、中断、选择性录制等问题——必须由律师亲自核查。
在我的“三维辩护体系”中,“讯问录像比对”只是27式中的第一招。
但它代表了一种信念:在法治框架下,每一个细节都值得较真,每一份权利都值得捍卫。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刑事风险,请记住:
签字不等于定罪,口供不等于事实,而真相,往往藏在那几小时的录像里。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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