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真相是——没有合法手续的搜查,哪怕搜出“真凶武器”,也可能被法院直接排除!
在我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实践中,见过太多当事人因“物证确凿”而放弃挣扎。可他们不知道:证据不仅要“真”,更要“合法”。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取证程序审查”正是专门用来挑战这类“看似无懈可击”的物证的利器。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一张缺失的搜查证,如何让整个指控崩塌。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明确规定: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这意味着:
✅ 正常情况下,必须先有搜查证;
⚠️ 只有在“逮捕/拘留+紧急情况”下,才可无证搜查;
❌ 若既无搜查证,又不符合紧急情形——所获物品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还要求:
扣押物品必须制作清单,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扣押人签名。缺一不可。
这些程序,不是“走过场”,而是公民住宅权、财产权的法律盾牌。
2022年,我代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当事人B某),正是通过“招式2:取证程序审查”实现逆转。
B某系某汽修厂老板,警方接举报称其办公室藏有枪支。当日,4名民警未持搜查证,直接进入其办公室,在文件柜底层查获一把改装射钉枪及钢珠若干。随后形成《扣押清单》,但仅有两名侦查员签名,无B某签字,也无见证人。
B某坚称:“那不是我的,我根本不知道柜子里有东西!”
但面对“铁证”,家属几乎绝望。
我们立即调取《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等全部卷宗,发现:
🔴 搜查发生于立案后第三天,非执行逮捕或拘留期间;
🔴 无任何“紧急情况”说明(如嫌疑人正在销毁证据等);
🟠 扣押清单无B某签名,其当庭表示“从未见过该清单”;
🟠 全程无见证人,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我们在庭审中明确提出:
“该枪支系通过非法搜查取得,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侦查机关未出示搜查证,亦未证明存在紧急情形,扣押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相关物证予以排除。”
因全案唯一物证被排除,且无其他证据证明B某实际控制或明知枪支存在,最终判决:
✅ B某无罪释放。
该案判决书已公开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2)川15刑终XX号 —— 法院明确指出:“无搜查证搜查所得枪支,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类似判例还有:
(2012)湘04刑终XX号:因扣押清单无当事人签字,毒品证据被排除;
(2012)浙刑终XX号:无见证人参与搜查,电子设备提取数据不予采信。
有权要求出示搜查证
除非警察正在抓你(拘留/逮捕),否则必须出示搜查证。可拍照留存。
拒绝在空白或不实清单上签字
如对物品数量、性质有异议,当场提出并要求注明“不予认可”。
第一时间联系律师
律师可申请调取搜查同步录像、核查审批流程,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有人问我:“程序这么较真,会不会放纵坏人?”
我的回答始终如一:
宁可放过一百个有罪者,也不冤枉一个无辜人——这是法治的底线。
“招式2:取证程序审查”看似只盯一张纸、一个签名,实则守护的是每个人的住宅安宁与人格尊严。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刑事调查,请记住:
证据的合法性,有时比真实性更重要。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 专注刑事辩护|独创“三维辩护体系”|守护无辜者免于冤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