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是否想过——如果这份笔录连门牌号都写错、物品数量对不上、甚至没见证人签字,它还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很多人面对“警方出具的正式文书”,本能地认为“不可能出错”。
然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9:勘验检查笔录质证”正是专门用来挑出这些“看似权威却漏洞百出”的程序硬伤的利器。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因勘验笔录与现场严重不符,成功推动法院重新勘验,最终大幅降低量刑。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到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5条进一步明确: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强调:
“勘验笔录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又无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这意味着:
✅ 必须有见证人;
✅ 必须如实记录;
❌ 若笔录存在重大错误或程序缺失——其证明力将被严重削弱,甚至归零!
2022年,我代理一起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当事人H某),起因是H某与公司合伙人发生激烈争执后,砸坏了办公室部分设备。
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记载:
“现场发现被砸毁台式电脑5台、打印机2台、办公桌3张,损失价值约8.6万元。”
据此,H某被以“数额巨大”(超5万元)立案,面临三年以上刑罚。
H某辩称:“我只砸了两台旧电脑,其他都是他们后来加的!”
但面对“官方笔录”,家属几乎放弃希望。
我们立即赴现场拍照取证,并逐项比对勘验笔录,发现多处重大矛盾:
数量不符:
笔录称“5台电脑”,但现场照片及物业监控显示,事发时办公室仅配置3台电脑,其中1台已长期故障;
位置错误:
笔录记载“砸毁靠窗办公桌”,但实际被砸的是进门左侧工位(附平面图);
程序违法:
勘验笔录无见证人签名,仅有两名侦查员签字;
未附现场方位图、细目照片等法定附件。
我们向法院提交《勘验笔录异议书》及自行拍摄的现场视频、物业交接记录、设备采购清单,并申请:
“因勘验笔录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程序违法,请求重新勘验或排除该证据。”
合议庭经审查认为:
“现有勘验笔录在关键事实描述上存在明显偏差,且缺乏见证人,真实性存疑,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损失数额的依据。”
法院当庭决定:
✅ 启动重新勘验程序,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损失鉴定。
最终,新鉴定确认实际损失为2.3万元,未达“数额巨大”标准。
H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避免了实刑。
类似裁判规则已成共识。例如:
(2023)XX刑初XXX号:因勘验笔录未记载关键物证位置,法院排除该证据;
(2021)XX刑终XXX号:勘验无见证人且内容与监控冲突,损失金额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
核对“四要素”:时间、地点、物品、数量——是否与现场、监控、证人一致?
检查“签名栏”:是否有两名以上侦查员 + 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签字?
索要“附件材料”:现场图、照片、提取物清单是否齐全?缺失即程序违法!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9”教会我们:
程序不是形式,而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锁链;细节不是琐碎,而是还原真相的拼图。
一份潦草的笔录,可能毁掉一个家庭;一次严谨的质证,或许就能守住一个人的自由。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现场证据确凿”而陷入困境,请记住:
别怕挑战官方文书——因为正义,经得起检验。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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