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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还是职务侵占?李荣维律师靠“罪名定性辩护”助当事人刑期减半!

在涉企经济犯罪案件中,一个常见误区是:只要公职人员或公司员工拿了单位的钱,就一律按“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

但你是否知道——如果主体身份不符、资金性质不同,同样的行为可能只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期直接从十年降至三年以下?

很多人因不懂“身份”与“资金属性”的法律意义,背上了本不该承担的重罪。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8:罪名定性辩护”正是专门用来精准校正指控偏差、实现“罚当其行”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通过厘清“主体身份”与“财产性质”,将一起涉嫌贪污案成功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当事人最终获刑两年,避免十年重刑。


一、法律核心: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区别

虽然两罪都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但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对比项贪污罪(《刑法》第382条)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对象公共财物(国有、集体、扶贫款等)单位财物(含私企、混合所有制企业资产)
量刑起点3年以下(数额较大);最高可判死刑3年以下(数额较大);最高15年
立案标准3万元以上即入刑通常6万元以上(各地略有差异)

关键点
✅ 若行为人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所占财物非公共财产 → 不构成贪污罪!
❌ 司法实践中常因“单位有国资背景”就错误定性为贪污,忽视实质法律要件。


二、真实战例:国企子公司经理被控贪污,律师证其属职务侵占

2021年,我代理一起涉嫌贪污案(当事人Q某)。案情如下:
Q某系某省属国企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国有股49%,民营股51%)的销售部经理。其利用审批权限,虚构客户返利,套取公司资金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理由是:“该公司由国企控股,Q某属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

一审建议量刑:5–7年有期徒刑
家属绝望:“国企的人拿公家钱,不是贪污是什么?”

▶ 辩护行动:启动“招式18”

我们提出核心观点:

“Q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占资金亦非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具体论证:

  1. 主体不符

    • Q某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未经过国资委或上级国企正式委派;

    • 其岗位职责为市场销售,不具有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职能

  2. 财产性质非“公共”

    • 被占资金来自公司经营收入,非财政拨款或国有专项资金

    • 公司章程明确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民营股东享有实际控制权;

  3. 司法解释支持

    •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仅因公司有国有股份,不能当然认定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在庭审中提交公司章程、任命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及类案判例

▶ 法院判决

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被告人Q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案资金系公司自有经营资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
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较贪污罪建议量刑减少超60%。

类似裁判已成共识。例如:

  • (2022)XX刑终XXX号: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虚报费用,改判职务侵占罪;

  • (2020)XX刑初XXX号:虽在国企子公司任职,但无公务职责,不构成贪污。


三、李荣维律师提醒:面对“贪污指控”,请重点核查两点

  1. 是否真正“受委派从事公务”?
    看任命程序、岗位性质、是否行使行政管理权,而非仅看单位名称。

  2. 被占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
    经营收入、民企出资部分、分红资金等,通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物”。


四、结语:罪名定性,决定自由边界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8”体现的是法律适用的精确性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主体、不同财产背景下,可能通向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司法不应因“沾国有二字”就扩大打击面,而应回归行为本质。

如果你或家人因“拿单位钱”被控贪污,请记住:

先问“你是谁”“钱是谁的”,再谈“该定何罪”——因为定性准了,刑期才能轻。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 专注刑事辩护|独创“三维辩护体系”|守护无辜者免于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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