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你是否知道——如果主体身份不符、资金性质不同,同样的行为可能只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期直接从十年降至三年以下?
很多人因不懂“身份”与“资金属性”的法律意义,背上了本不该承担的重罪。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8:罪名定性辩护”正是专门用来精准校正指控偏差、实现“罚当其行”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判例告诉你:如何通过厘清“主体身份”与“财产性质”,将一起涉嫌贪污案成功变更为职务侵占罪,当事人最终获刑两年,避免十年重刑。
虽然两罪都涉及“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但法律后果天差地别:
| 对比项 | 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
|---|---|---|
| 主体 | 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
| 对象 | 公共财物(国有、集体、扶贫款等) | 单位财物(含私企、混合所有制企业资产) |
| 量刑起点 | 3年以下(数额较大);最高可判死刑 | 3年以下(数额较大);最高15年 |
| 立案标准 | 3万元以上即入刑 | 通常6万元以上(各地略有差异) |
关键点:
✅ 若行为人非国家工作人员,或所占财物非公共财产 → 不构成贪污罪!
❌ 司法实践中常因“单位有国资背景”就错误定性为贪污,忽视实质法律要件。
2021年,我代理一起涉嫌贪污案(当事人Q某)。案情如下:
Q某系某省属国企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子公司(国有股49%,民营股51%)的销售部经理。其利用审批权限,虚构客户返利,套取公司资金2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理由是:“该公司由国企控股,Q某属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
一审建议量刑:5–7年有期徒刑。
家属绝望:“国企的人拿公家钱,不是贪污是什么?”
我们提出核心观点:
“Q某既非国家工作人员,所占资金亦非公共财物,其行为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具体论证:
主体不符:
Q某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未经过国资委或上级国企正式委派;
其岗位职责为市场销售,不具有管理国有资产的公务职能;
财产性质非“公共”:
被占资金来自公司经营收入,非财政拨款或国有专项资金;
公司章程明确利润按股权比例分配,民营股东享有实际控制权;
司法解释支持: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仅因公司有国有股份,不能当然认定其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
我们在庭审中提交公司章程、任命文件、财务审计报告及类案判例。
合议庭采纳辩护意见,认为:
“被告人Q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涉案资金系公司自有经营资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最终判决:
✅ 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较贪污罪建议量刑减少超60%。
类似裁判已成共识。例如:
(2022)XX刑终XXX号: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虚报费用,改判职务侵占罪;
(2020)XX刑初XXX号:虽在国企子公司任职,但无公务职责,不构成贪污。
是否真正“受委派从事公务”?
看任命程序、岗位性质、是否行使行政管理权,而非仅看单位名称。
被占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
经营收入、民企出资部分、分红资金等,通常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财物”。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18”体现的是法律适用的精确性:
同样的行为,在不同主体、不同财产背景下,可能通向完全不同的法律评价。
司法不应因“沾国有二字”就扩大打击面,而应回归行为本质。
如果你或家人因“拿单位钱”被控贪污,请记住:
先问“你是谁”“钱是谁的”,再谈“该定何罪”——因为定性准了,刑期才能轻。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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