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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病还被羁押?李荣维律师靠“监视居住申请”助R某回家治疗!

在刑事案件中,一旦涉嫌重罪(如危害国家安全、重大经济犯罪等),很多人认为“肯定要关到判刑”。

但你是否知道——即使不能取保候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仍可申请“监视居住”,在家中或指定居所获得有限自由

尤其对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的当事人而言,监视居住不仅是法律权利,更是人道保障。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0:监视居住申请”正是专门用来为特殊群体争取人性化处遇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何通过医学证据与程序衔接,让一名涉嫌重罪的当事人从看守所转为居家监视居住。


一、法律依据:五类情形可申请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 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特别注意:

  • 监视居住不是取保候审的替代品,而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 即使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重罪,只要符合条件,仍可适用;

  • “严重疾病”需有三甲医院诊断证明+病情评估报告,不能仅凭口述。


二、真实战例: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因患尿毒症成功转为监视居住

2022年,我代理R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一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情已脱敏)。R某因涉嫌向境外提供敏感信息被立案侦查,于刑拘第5日被批准逮捕。

家属焦急万分:“这种案子还能出来吗?”
但更紧迫的是——R某患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每周需透析3次,看守所医疗条件无法保障。

▶ 辩护行动:启动“招式20”

我们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调取完整病历资料

    • 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肾功能衰竭分期报告》《透析治疗记录》;

    • 医生书面意见:“若中断透析,48小时内可能出现高钾血症、心衰,危及生命。”

  2. 向办案机关提交《监视居住申请书》

    • 引用《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一)项;

    • 强调:继续羁押将导致不可逆健康损害,甚至死亡,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3. 同步协调监管方案

    • 家属承诺:R某居家接受电子监控,配合每周报到;

    • 社区出具《协助监管承诺书》,同意纳入网格化管理。

  4. 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 向驻所检察室反映医疗风险,请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经会商卫健部门及检察机关后认为:

“犯罪嫌疑人确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不具备持续治疗条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18日作出决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际执行为居家),R某当日转入医院完成透析,并在家属监护下接受案件调查。

此类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得到重视。例如:

  • (2023)XX刑监字第X号:癌症晚期患者获准监视居住;

  • (2021)XX检羁审字第X号:心梗术后患者因羁押风险高,变更为居家监视居住。


三、李荣维律师提醒:申请监视居住,请把握三点

  1. 医学证据要权威、完整、及时
    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包含诊断、治疗方案、风险评估。

  2. 不要只提“生病”,要证明“不适宜羁押”
    重点说明看守所无法提供必要医疗,继续关押将危及生命。

  3. 主动提供监管方案
    如电子手环、家属担保、社区协助等,打消办案机关对“脱逃”或“串供”的顾虑。


四、结语:法律有力度,也应有温度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0”体现的是司法的人道底线

惩罚犯罪,不应以牺牲基本生存权为代价。

无论涉嫌何罪,只要符合条件,当事人都有权获得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处遇。

如果你的家人身患重病却被羁押,请记住:

先救身体,再辩罪名——因为活着,才有机会等到真相大白。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 专注刑事辩护|独创“三维辩护体系”|守护无辜者免于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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