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检察院以“涉密”“领导未批”“电子系统故障”为由,拖延甚至拒绝提供全部案卷材料,怎么办?
很多人以为只能被动等待,却不知——全面、及时阅卷是律师的法定权利,更是有效辩护的生命线!
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3:阅卷右保障”正是专门用来破除信息壁垒、确保辩护知情权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何通过法院监督程序,迫使检察院在3日内完整开放电子卷宗。
《刑事诉讼法》第40条明确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7条进一步强调: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限制、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
⚠️ 重要澄清:
“涉密”不能成为拒绝阅卷的理由——律师可签保密协议后查阅;
同步录音录像、技侦材料等也应依法提供(部分可申请调取);
检察院不得以“内部流程”“领导出差”等非法定理由拖延!
2011年,我代理U某涉嫌贪污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于第1日持手续到某市检察院申请阅卷。
接待人员答复:“本案涉及国有资产,部分材料需审批,先给你‘主卷’,其他等通知。”
所获材料仅包括: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程序文书;
被害单位报案材料;
2份言词证据笔录。
关键缺失:
❌ 银行流水、审计报告、会议纪要、同步讯问录像等核心证据均未提供。
我书面要求完整阅卷,3日内未获回应。
我们立即采取法律救济措施: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申请》
引用《刑事诉讼法》第40条、最高法《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5条;
指出:“限制阅卷导致无法核实指控事实,严重妨碍辩护权行使”;
同步向市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交《监督申请》
请求上级检察机关纠正下级违法;
附《缺失证据清单》,明确说明哪些材料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第2天,法院立案庭电话通知检察院;
第3天,检察院主动联系,开放全部电子卷宗(含128份证据材料及8小时讯问录像);
通过完整阅卷,我们发现:
关键报销单上的审批签字系事后补签,且资金实际用于公务支出——此发现成为后续不起诉的核心依据。
此类维权已有司法支持。例如:
最高检2023年通报:某地检察官因故意隐匿有利证据、限制律师阅卷被追责;
(2022)XX法律监字第X号: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令检察院限期保障阅卷权。
不要只口头催促,要书面提出正式申请
留存邮寄或送达凭证,作为后续申诉证据。
不要接受“部分阅卷”妥协
缺失任何一份证据,都可能导致辩护方向错误。
善用法院与上级检察院双重监督渠道
法院有司法审查权,上级检察院有内部纠错机制。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3”守护的是对抗制诉讼的根基:
控辩平等的前提,是信息对等。
如果律师连卷都看不到,所谓“有效辩护”不过是空中楼阁。
如果你的案件已到检察院,而律师反馈“卷没给全”,请记住:
不是材料不能看,而是权利需要你主动捍卫——因为正义,从透明开始。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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