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办案机关却以“不是关键证据”“设备坏了”“没必要”为由拒绝调取。
很多人以为,既然警察不查,自己就只能认命。
但你是否知道——律师有权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且司法机关不得无故拒绝!
在我办理的众多案件中,一份被忽视的监控、一条被遗漏的记录,往往就是无罪的关键。而在我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4:申请调查取证权保障”正是专门用来打破取证壁垒、激活有利证据的关键一招。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案例告诉你:如何通过法院强制调取便利店监控,让一起“人赃并获”的盗窃案彻底反转。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
“辩护律师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进一步明确:
“辩护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
⚠️ 关键点:
律师无需自行取得证据,只需说明证据内容、存放地点及证明目的;
司法机关不能以“已侦查完毕”为由拒绝;
若证据可能灭失(如监控仅存7天),应紧急申请保全!
2023年,我代理V某涉嫌盗窃案。案情如下:
某商场手机店报警称一部价值6800元的手机被盗。店员指认V某曾试用该手机后未归还。
公安机关以“被害人指认+V某无法说明去向”为由刑拘V某。
V某坚称:“我放回柜台了,根本没拿!”
但警方勘查时,未调取店内及周边便利店监控,理由是:“店员亲眼所见,无需视频。”
家属绝望:“没人信他,怎么办?”
我们立即行动:
实地走访,锁定关键监控
发现店门口对面便利店摄像头正对手机店出口;
店主证实:监控保存7天,案发已过5天,再不调取将自动覆盖!
向检察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审查批捕阶段)
说明:监控可证明V某离开时双手空空,未持手机;
强调:证据即将灭失,请求紧急调取。
遭拒后,转而向法院申请(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
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现场照片+店主证言;
法律依据:《刑诉法》第41条 + 最高法解释第52条。
法院经审查认为:
“该监控视频对查明被告人是否实际占有涉案手机具有直接证明作用,且存在灭失风险,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当日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安民警现场提取监控。
视频清晰显示:
✅ V某试机后将手机放回柜台,空手离开;
✅ 真正拿走手机的是另一名黑衣男子(后经查证系惯偷)。
检察机关随即撤回起诉,V某无罪释放。
类似成功案例不断涌现。例如:
(2023)XX刑初字第X号:律师申请调取小区门禁记录,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不在现场;
(2022)XX刑申字第X号:法院责令公安机关调取缺失的行车记录仪数据,改判无罪。
越快越好,尤其对易灭失证据(监控、电子数据、生物检材);
写明“证据在哪、谁保管、能证明什么”,避免笼统申请;
若检察院拒绝,不要放弃,审判阶段可再向法院申请!
在“三维辩护体系”中,“招式24”体现的是积极辩护的力量:
律师不仅是法庭上的辩手,更是真相的挖掘者。
司法不应只关注“有罪证据”,更应主动寻找“无罪可能”。
如果你或家人被指控犯罪,而你知道有证据能证明清白,请立即告诉律师:
别等别人去找,要依法要求他们必须找——因为那份证据,可能就是自由的钥匙。
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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