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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怎能“轮流坐庄”?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一起跨省贩毒案中,两名主犯共同策划、出资、运输、销售毒品甲基苯丙胺3500余克,并多次介绍未成年人卖淫。一审法院认定二人作用相当,判处一人死刑立即执行,另一人死缓——理由是后者有重大立功。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作用更大的主犯因立功未判死刑,作用稍小者不应“升格”适用死刑,最终改判两人均为死缓。

此案直指毒品共同犯罪量刑中的核心难题:当罪责最重的主犯因法定从宽情节免死,能否将死刑“转移”给次重主犯?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死刑适用争议进行系统拆解。


一、证据解构:谁才是真正的“主导者”?

控方主张两被告“地位作用基本相当”,但证据维度揭示显著差异:

证据维度结论:杨某在预谋、出资、交易、管控全链条中起决定性作用,系罪责最重的主犯;高某虽为主犯,但作用明显次之。


二、罪名辨析:死刑适用必须严守“罪责最重”原则

本案定性无争议,焦点在于死刑裁量是否违反政策与法理

(一)《武汉会议纪要》明确限制:一般只杀“罪责最大者”

2015年《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死刑标准的,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

本案毒品数量虽达3500克,但第二宗2497克全部被查获,未流入社会,实际危害可控,属“刚超标准”范畴,应严格适用该规则。

(二)禁止“死刑替补”:不能因A免死就判B死刑

杨某系累犯,作用更大,本应优先适用死刑。但因其协助抓获上家,构成立功,依法从宽判死缓。此时若对作用较小的高某判处死刑,等于变相“替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名维度结论:在罪责最重者因法定情节免死后,对次重主犯适用死刑缺乏正当性基础。


三、程序合规:死刑复核是权利救济的关键防线

本案凸显程序维度对生命权的终极保障:

程序维度启示:死刑案件中,复核程序不是形式审查,而是实质救赎。专业辩护必须贯穿始终。


结语:死刑不能“轮流坐庄”

本案的改判传递清晰信号:死刑不是“名额分配”,而是对个体罪责的精准回应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在毒品犯罪高压打击背景下,律师更需警惕“唯数量论”陷阱,坚持以作用定罪责、以情节定生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罚当其罪”,而非“罚代其罪”。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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