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河北某村发生一起极端事件:村民宋某胜得知其未成年女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纠集多名亲属将王某强行带至家中,多次殴打并索要50万元“赔偿”。期间,王某因创伤性休克死亡。事后,宋某胜等人还将王某的面包车推下悬崖毁坏。
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最终改判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犯获无期徒刑,其余从犯获三至十一年不等刑期。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两大核心争议:
事出有因、索要“赔偿”的拘禁行为,能否认定为绑架罪?
在非法拘禁中殴打致死,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私力救济”边界案件进行系统拆解。
控方主张构成绑架罪,但证据维度揭示关键差异:
言词证据比对(招式3):
多名被告人供述一致:拘禁王某系因其“诱骗未成年少女并以裸照胁迫继续发生关系”,具有明确事由与对象特定性,非随机勒索。
客观行为还原(招式5):
全程未对外公开勒索,仅向王某家属提出“私了”要求;王某死亡后,部分被告人曾找村医救治、喂药,表明无杀人故意。
现场勘验分析(招式6):
殴打工具为木棍、羊角锤等随手物品,非预谋凶器;拘禁地点为自家旧院,非隐蔽藏匿场所,区别于典型绑架的“秘密控制”。
✅ 证据维度结论:行为源于特定纠纷,对象固定,手段虽暴力但非以“勒索不特定人财物”为目的,不符合绑架罪的典型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本案中,“赔偿金”虽无法律依据,但源于真实侵权事实(未成年人被性侵),属于“事出有因”的私力索赔。与绑架罪“凭空勒索、无端劫财”有本质区别:
| 对比维度 | 绑架罪 | 本案行为 |
|---|---|---|
| 犯罪起因 | 无端勒索、随机作案 | 因女儿被侵害而报复 |
| 犯罪对象 | 不特定、有经济实力者 | 特定施害者 |
| 主观目的 | 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 索取“自认应得”的赔偿 |
| 社会危害性 | 制造社会恐慌 | 局部私力冲突 |
📌 核心规则:只要有真实纠纷基础,即使债务非法,也优先适用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不能仅凭结果定罪,必须考察主观故意:
被告人在王某出现昏迷后,主动找村医、喂药;
无证据显示有“必须致其死亡”的言语或行为;
索赔目的未达成前,王某死亡反而使“赔偿”落空,不合逻辑。
✅ 罪名维度结论: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无杀人意图,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本案量刑差异显著(主犯无期,从犯最低三年),程序维度体现宽严相济:
主从犯区分(招式19):
宋某胜策划、指挥、主导索赔,系主犯;其余亲属仅参与看守或殴打,作用次要,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立功情节认定(招式24):
李某英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成为唯一获三年以下实刑者,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自首适用(招式27):
宋某胜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虽未免死,但避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程序权利有效转化为量刑利益。
✅ 程序维度启示: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划分责任层级,是实现罚当其罪的关键。
本案是一面镜子:
愤怒可以理解,但暴力不可原谅;
维权必须通过法律,而非私刑;
“事出有因”可影响定性,但不能豁免刑责。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证据维度还原行为动机与过程,排除绑架故意;
罪名维度紧扣司法解释,守住非法拘禁与绑架的界限;
程序维度通过主从犯、立功、自首等机制,实现量刑精准化。
法律从不鼓励“以暴制暴”,但也拒绝“一刀切”式重罚。真正的正义,是在承认人性复杂的同时,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既不让私力复仇逍遥法外,也不让合理动机被误读为恶性犯罪。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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