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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成年女儿被性侵,他拘禁施害者索要“赔偿”,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 李荣维律师用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深度解析

2015年初,河北某村发生一起极端事件:村民宋某胜得知其未成年女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纠集多名亲属将王某强行带至家中,多次殴打并索要50万元“赔偿”。期间,王某因创伤性休克死亡。事后,宋某胜等人还将王某的面包车推下悬崖毁坏。

检察机关以绑架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最终改判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主犯获无期徒刑,其余从犯获三至十一年不等刑期。二审维持原判。

此案引发两大核心争议:

  1. 事出有因、索要“赔偿”的拘禁行为,能否认定为绑架罪?

  2. 在非法拘禁中殴打致死,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本文依托李荣维律师独创的“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三维),对此类“私力救济”边界案件进行系统拆解。


一、证据解构:动机与行为方式决定罪名本质

控方主张构成绑架罪,但证据维度揭示关键差异:

证据维度结论:行为源于特定纠纷,对象固定,手段虽暴力但非以“勒索不特定人财物”为目的,不符合绑架罪的典型特征。


二、罪名辨析:非法拘禁转化 vs 绑架罪的关键分野

(一)为何不构成绑架罪?——“事出有因”阻却绑架故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司法解释:

“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本案中,“赔偿金”虽无法律依据,但源于真实侵权事实(未成年人被性侵),属于“事出有因”的私力索赔。与绑架罪“凭空勒索、无端劫财”有本质区别:

对比维度绑架罪本案行为
犯罪起因无端勒索、随机作案因女儿被侵害而报复
犯罪对象不特定、有经济实力者特定施害者
主观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索取“自认应得”的赔偿
社会危害性制造社会恐慌局部私力冲突

📌 核心规则:只要有真实纠纷基础,即使债务非法,也优先适用非法拘禁罪

(二)为何定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决定转化方向

《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不能仅凭结果定罪,必须考察主观故意:

罪名维度结论:主观上仅有伤害故意,无杀人意图,依法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三、程序合规:从犯认定与立功情节影响量刑格局

本案量刑差异显著(主犯无期,从犯最低三年),程序维度体现宽严相济:

程序维度启示:在共同犯罪中,准确划分责任层级,是实现罚当其罪的关键。


结语:私力救济的红线在哪里?

本案是一面镜子: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在此案中的应用表明:

法律从不鼓励“以暴制暴”,但也拒绝“一刀切”式重罚。真正的正义,是在承认人性复杂的同时,坚守罪刑法定的底线——既不让私力复仇逍遥法外,也不让合理动机被误读为恶性犯罪。


作者:李荣维|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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