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辩护体系”(证据—罪名—程序)是由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李荣维基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框架和司法实践独创的一套高度本土化、实战化的辩护方法论。其是否适用于国际刑事诉讼,需要从体系内核的普适性与具体规则的地域性两个层面来分析。
尽管具体操作不同,但“三维辩护体系”的三大支柱,在任何法治国家的刑事辩护中都是基石:
证据解构(Evidence Deconstruction)
普适性:无论在哪国,辩护的核心都是质疑控方证据的合法性(Admissibility)、关联性(Relevance)和真实性(Credibility)。
国际应用:在英美法系,这体现为“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和“证据排除动议”(Motions to Suppress);在大陆法系,则通过质证和专家证人制度实现。其精神内核——瓦解指控链条——是全球通用的。
罪名辨析(Charge Analysis)
普适性:精准界定行为性质、防止“拔高定罪”或“错误归类”,是罪刑法定原则(Nullum crimen sine lege)的必然要求。
国际应用:例如,在国际刑事法院(ICC),辩护律师常需在“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与普通国内犯罪之间进行精细切割,这与“三维体系”中的罪名竞合处理逻辑高度一致。
程序合规(Procedural Compliance)
普适性: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对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剥夺律师权等程序违法的救济,是各国刑事司法的共同课题。
国际应用:欧洲人权法院(ECtHR)大量判例都基于《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公正审判权)纠正成员国程序瑕疵,其思路与“程序维度”保障权利的目标相通。
✅ 结论:该体系的“道”(方法论逻辑)具有跨法域的启发意义,可为国际刑辩律师提供结构化思考框架。
体系中的“术”(27种实战招式)几乎全部嵌入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中,可参考适用于国际或其他法域,特别是成文法系国家:
| 维度 | 中国特有规则 | 国际/他国差异 |
|---|---|---|
| 证据 | “同步录音录像”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的“五部门规定” | 英美法系依赖“毒树之果”理论;大陆法系由法官主导证据能力审查 |
| 罪名 | “恶势力”“寻衅滋事”“私分国有资产”等中国特色罪名 | ICC管辖“灭绝种族罪”“侵略罪”等;普通法国家无“口袋罪”概念 |
| 程序 | “黄金37天”(刑拘+批捕时限)、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 | 美国用“保释听证”(Bail Hearing);法国用“司法监督”(Contrôle judiciaire) |
⚠️ 部分障碍:
法律依据不同:如“刑期折抵”规则(《刑法》第47条)在部分国家不适用于不同案件。
诉讼结构不同:中国是强职权主义,而英美是当事人主义,律师角色和取证权限差异巨大。
术语与概念缺失:如“恶势力”“认罪认罚从宽”等概念在国际法中不存在。
尽管不能全盘照搬,但在以下场景中,其思维模式可被创造性转化:
涉及中国公民的海外案件
若案件与中国有连接点(如证据在中国境内形成),可运用“证据维度”思路,论证中国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以满足外国法庭的证据采纳标准。
国际追逃追赃(如“红通”案件)
在引渡或资产返还程序中,可借鉴“程序维度”审查中方请求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人权保障等国际标准。
比较法研究与培训
作为中国刑辩经验的系统总结,“三维体系”可成为中外律师交流的案例素材,展示中国律师如何在本土制度约束下实现有效辩护。
“三维辩护体系”的哲学内核(系统化、协同化、以权利为中心的辩护思维)具有普世参考价值;但其具体操作规则和战术招式,是深度扎根于中国刑事司法土壤的产物,虽不能直接照办于国际刑事诉讼,但其方法论精髓,是可以变通适用的。
对于从事国际刑事业务的律师而言,应汲取其方法论精髓,而非照搬其技术细节,并始终以目标法域的实体法与程序法为准绳。
简言之:其“神”可鉴,其“形”可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