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刑事案件的事实就是“非黑即白”的:人杀了,就是故意杀人;钱拿了,就是盗窃;人打了,就是故意伤害。
但真实的刑事司法,从来不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而是一场残酷的“定性博弈”。同样的一个行为,定性差之毫厘,量刑就会谬以千里。
我曾接手过这样一起案子:当事人在夜宵摊上与人发生冲突,一拳打在对方脸上,对方倒地,颅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并将其刑拘。家属找到我时,满脑子只有一个念头:“李律师,人确实是我打的,您看能不能帮我少判几个月。”
我看完案卷后,却给出了一个让家属震惊的方案:我们不争取少判几个月,我们要打无罪。
今天,我就用这起真实的案件,带你拆解我的“刑事辩护三维体系”中第二维——“罪名辨析”,看看专业刑辩律师是如何在绝境中,把重罪的帽子摘掉的。
按照司法惯例,打人致轻伤,只要赔偿不到位,判处实刑是板上钉钉的事。如果按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结合对方的伤情,当事人面临的是一年到两年的有期徒刑。
如果我只做传统的“罪轻辩护”,那能做的无非是强调初犯、偶犯、愿意赔偿求谅解。但这都是在“有罪”的框架里打转,当事人依然要背上案底,失去自由。
但在“罪名辨析”的视角下,我首先问自己的不是“判多久”,而是:这个行为,在法律上真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我反复观看夜宵摊的监控录像,发现了一个被公安机关完全忽略的细节:
当事人并不是主动挑事者。对方醉酒后,先是言语辱骂,接着率先起身,手持硬质啤酒瓶狠狠砸向当事人的头部!当事人侧身躲过,在面临再次被砸的极度危险瞬间,才本能地挥出一拳反击,导致对方倒地受伤。
公安机关的逻辑是:你们两个人都动手了,这就是互殴。互殴致人轻伤,就是故意伤害。
但我立刻启动了“罪名辨析”中的降维打击:这根本不是互殴,这是正当防卫!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我把监控录像逐帧截取,结合证言,向检察官提交了一份刀刀见血的法律意见:
起因:对方严重醉酒寻衅,存在重大过错;
先手:对方率先持凶器(酒瓶)攻击头部,属于手段明显过激,已严重危及我方人身安全;
目的:我方出拳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非主动侵害他人。
如果定性为正当防卫,不仅不是犯罪,连民事赔偿都可能免责!这就是“罪名辨析”的威力:直接掀翻有罪的桌子。
当然,正当防卫的认定在实务中阻力极大。检察官在审查后,虽然认可了对方先动手的过错,但仍倾向于认为是互殴,不采纳正当防卫的意见。
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但“罪名辨析”从来不是单线作战,我早就准备好了B计划:退一万步讲,即便不是正当防卫,这一拳也绝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为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身体受伤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但在本案中,当事人是在躲避凶器攻击的瞬间,出于本能做出的防卫性挥拳。他并没有追求对方受伤的“故意”,充其量只是过失。
而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过失致人重伤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我在听证会上掷地有声:“哪怕不认定正当防卫,这也是一起意外事件或过失致人轻伤。当事人的主观故意是防卫,而非伤害。既然是过失致轻伤,就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必须法定不起诉!”
面对我详尽的法理剖析和步步紧逼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陷入了被动。一旦他们强行起诉,我在法庭上必然会做无罪辩护,将“正当防卫”和“过失致轻伤不构罪”作为核心火力点。
最终,经过多轮博弈,检察机关给出了一个极其务实的方案:如果当事人愿意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谅解,他们愿意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不需要再背上有罪的判决,也不用去监狱服刑。虽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换回了清白之身和绝对的人身自由。这正是“罪名辨析”为他争取到的最大对价!
同样的一个伤情,公安机关看到的是“打人”,普通律师看到的是“判几年”,而专业刑辩老手看到的,是“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和“故意与过失的界限”。
这就是我始终坚持“罪名辨析”的意义。在刑事案件中,定性是生死线,罪名是鬼门关。不把定性的逻辑打穿,所有的求情都只是在法官的怜悯里讨饭吃。
我是李荣维律师,我不靠运气辩护,我靠“三维体系”死磕法律。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重罪指控,不要急于认命,来找我,我们先把这顶帽子摘下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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