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言词证据,既可能成为定罪关键,也可能因虚假、矛盾或受干扰而误导司法。
对其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是辩护律师瓦解指控、还原事实的核心手段。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结合《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及最高法指导案例,系统梳理出证人证言真实性审查的六大关键点,附法律依据与实操策略:
前提:无作证能力者,其证言不得采信。
✅ 审查要点:
是否“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刑诉法》第62条);
是否因智力障碍、精神疾病、醉酒、药物影响导致认知失真;
年幼儿童作证,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 常见问题:
醉酒状态下指认嫌疑人;
患有妄想症者提供“目击证言”;
幼儿在诱导下作出不实陈述。
李荣维律师提醒:
即使证人出庭,若其表达混乱、逻辑不清,仍可申请专家辅助人评估其作证能力。
核心规则:直接感知 > 间接传闻;传闻证据需补强。
✅ 审查重点:
证言内容是否来自亲身经历(如“我看到他拿刀”);
还是转述他人说法(如“听别人说他杀人了”);
是否掺杂主观猜测、评论、推断(如“他肯定是为了报复”)。
✅ 法律依据:
《刑诉法解释》第88条: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辩护策略:
对传来证言,主张“无其他证据印证,不得单独定案”。
人性规律: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者,证言可信度天然存疑。
✅ 重点排查:
| 利害类型 | 表现 |
|---|---|
| 亲属关系 | 被害人配偶、子女指认嫌疑人 |
| 经济利益 | 合伙人内讧后举报对方诈骗 |
| 报复心理 | 被辞退员工控告前老板职务侵占 |
| 自保脱罪 | 同案犯为减轻罪责嫁祸他人 |
✅ 法律支撑:
《刑诉法解释》第88条: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证言应当慎重使用。”
李荣维律师分析:
在某合同诈骗案中,“受害人”实为商业竞争对手,我们调取其多次起诉当事人的记录,成功说服法院不予采信其单方陈述。
矛盾即合理怀疑。
✅ 审查方法:
比对侦查阶段笔录 vs 审查起诉阶段陈述 vs 庭审证言;
关注关键细节变化(时间、地点、金额、人物特征);
分析矛盾是否合理可解释(如记忆偏差 vs 故意编造)。
📌 示例:
第一次称“穿黑衣”,庭审改称“穿蓝衣”;
报案时说“独自作案”,后改口“有同伙”。
✅ 辩护话术:
“该证人三次陈述存在重大出入,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其证言真实性存疑,依法不应采信。”
孤证不能定案,尤其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言。
✅ 审查逻辑:
证言所述事实,是否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监控等佐证?
若无印证,是否属于不可替代的直接证据(如强奸案被害人陈述)?
若有矛盾,是否能合理排除?
✅ 法律依据: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7条:
“对证人证言应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避免孤立采信。”
实战技巧:
制作《证言—证据对照表》,直观展示“有证无据”或“证据冲突”。
程序违法 = 证言可能被排除!
✅ 常见违法情形:
侦查人员说:“你不指认他,就告你包庇!”;
承诺“作证后给你好处”;
伪造证人签名,事后补录。
✅ 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56条: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应当予以排除。”
操作建议:
若证人庭前翻证,可申请其出庭说明取证过程,并要求公诉方证明取证合法。
申请证人出庭:
对关键证人,坚决申请出庭接受交叉询问;
不出庭的,主张其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78条)。
使用可视化工具:
制作时间线、人物关系图、矛盾对比表;
用PPT在庭审中清晰展示证言漏洞。
引入常识与经验法则:
“正常人看到持刀行凶会记住刀的颜色,而非凶手袜子花纹”;
“深夜2点在无路灯小巷,能否看清人脸?”
真正专业的辩护,
不是否认证人“撒谎”,
而是揭示其“可能看错、记错、说错,甚至被引导错”。
李荣维律师深耕:
刑事证人证言审查与质证
言词证据合法性与真实性抗辩
经济犯罪、暴力犯罪三维辩护
执业信息: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李荣维律师 昭通刑事证据合规与全流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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