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下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在疫情暴发初期,将原本售价7元/盒的口罩,短短一周内从21元涨至198元/盒,累计销售近2000盒,违法所得超16万元。案发后其全额退赃并捐赠抗疫物资,但仍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
此案引发广泛关注:疫情期间涨价是否一律构成犯罪?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出发,是否存在不入罪或免刑的可能?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哄抬物价”与“牟取暴利”的认定依据,还原价格变动的市场背景。
招式1:审查成本上涨证据是否被忽略
疫情初期物流中断、人工成本激增、采购渠道受限,若未核算实际运营成本变化,仅以进销差价定性“暴利”,属事实认定片面。
招式2:核实“198元”是否为最终成交价
部分订单可能因投诉、平台干预未实际完成交易,若将标价直接等同于销售金额,将虚高违法所得。
招式3:核查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履行告诫程序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囤积居奇行为需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不改正”方可认定违法。若无告诫记录,刑事入罪基础薄弱。
招式4:分析涨价节奏与疫情发展同步性
涨价集中于1月23日至29日,恰逢武汉封城、全国恐慌性抢购高峰,属短期供需失衡反应,非蓄意牟利。
招式5:比对同期市场价格水平
同期电商平台同类口罩普遍售价50–200元/盒,198元虽高但未显著偏离市场均价,难谓“坐地起价”。
招式6:评估捐赠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修复
行政立案后主动捐赠防疫物资,体现悔过态度,应作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情节。
招式7:调取完整进货与物流成本凭证
提交1月20日后运费、仓储、人工等成本上涨证据,证明部分涨价具有合理性。
招式8:提交行业价格波动报告
引用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口罩价格指数,说明涨价属行业普遍现象。
招式9:引入专家证言解释定价机制
邀请经济学或价格监管专家出具意见,论证在极端供需失衡下价格弹性扩大属市场规律。
✅ 小结:单纯看“涨了多少倍”易误判。证据维度可揭示涨价背后的市场逻辑。
目标:防止行政违法升格为刑事犯罪,坚守“情节严重”入罪门槛。
招式10:聚焦“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否成立
公司仅一家淘宝店,销量有限,未引发区域性价格恐慌或市场混乱,难谓“严重扰乱”。
招式11:区分“牟取暴利”与“合理利润”
进价5.125元,售价198元,表面毛利高,但若扣除平台佣金、退货损耗、人工成本,净利润未必畸高。
招式12:核验是否违反“国家规定”
《刑法》第225条要求“违反国家规定”。而国家层面未在1月23日前出台口罩限价令,涨价时缺乏明确禁止性规定。
招式13:排除诈骗、虚假广告等罪名
商品真实存在、未虚构功能,纯属价格争议,不涉欺诈。
招式14:论证应优先适用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意见》,此类行为通常先由行政机关查处,仅“情节严重”才入刑。
招式15:援引“但书条款”主张出罪
根据《刑法》第13条,若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尤其在已全额退赃、捐赠、认罪前提下。
招式16:强调坦白+认罪认罚双重从宽
归案后如实供述,签署具结书,依法可减基准刑30%以下。
招式17:突出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有限
被告人系法定代表人,但决策受市场压力驱动,非恶意操纵,主观恶性较低。
招式18:提交社区及行业评价证明一贯守法
公司长期合规经营,无行政处罚记录,本次系偶发应对危机之举。
✅ 小结:涨价≠犯罪。法律维度需严守“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目标:确保“从严”政策不替代个案审查,保障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招式19:审查监视居住合法性
被告人有固定住所、无逃逸风险,不符合《刑诉法》第75条监视居住条件,应变更强制措施。
招式20: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不予羁押建议书》,强调其配合调查、退赃积极、社会危险性低。
招式21:主张“行刑衔接”程序前置
本案由市场监管局移送公安,应审查是否穷尽行政处罚手段,避免刑事程序过早介入。
招式22:要求复制全部行政执法卷宗
申请调取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笔录、价格监测数据、告诫文书等,查明行政程序是否完备。
招式23:申请价格鉴定或审计
对违法所得金额提出异议,申请第三方机构重新核算合理利润区间。
招式24:在认罪认罚中明确“仅认可事实,不认可定性”
即便承认涨价事实,也可在具结书中注明“是否构成犯罪保留异议”,为后续申诉留空间。
招式25: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提出异议
若法院将全部销售额视为违法所得,未扣除合理成本,属事实认定错误,可申请复核。
招式26: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强调本案符合“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推动审前分流。
招式27:推动判决书详细说理“情节严重”依据
要求法院阐明为何不适用行政处罚、为何认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增强裁判公信力。
✅ 小结:程序是实体的护栏。越是涉疫案件,越需防止“以刑代行”。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行政调查阶段即介入:
证据维度收集成本上涨、市场均价等反证;
法律维度主张优先适用行政处罚;
程序维度推动行刑衔接合规化;
完全有可能争取到行政处罚结案,或即便入刑,也实现缓刑结果。
疫情防控需要市场秩序稳定,但不能让企业家因一次价格应对失误沦为罪犯。
真正的法治,是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依然尊重市场规律、体察经营困境、恪守罪刑法定。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这场平衡中,守护公正与理性的方法论武器。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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