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2014年,沈某(犯罪时已成年)在假释考验期内连续持刀抢劫三起,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前罪系未成年时所犯抢劫罪,已被依法判处刑罚并适用假释。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均予核准。争议焦点在于:其前罪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是否还能作为撤销假释、数罪并罚的事实依据?
此案引发重大程序与实体问题:
犯罪记录封存是否阻断司法机关对前罪的法律评价?
若不撤销假释,新罪与旧罪如何分别执行?是否存在制度冲突?
若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能否在定罪量刑或程序适用上争取转机?
本文将依“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展开深度推演。
目标:质疑前罪是否应被纳入本次量刑评价,还原封存制度的保护边界。
招式1:审查前罪判决是否已完成封存程序
若法院或公安机关已依法出具《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则该记录原则上不得在公开文书中引用。
招式2:核实假释裁定是否依赖未封存信息作出
若假释审批时已知其未成年前科却仍予假释,说明司法机关认可其改造效果,不应事后反悔。
招式3:核查新罪与前罪的关联性是否被夸大
新罪系独立暴力犯罪,非前罪延续,强行并罚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招式4:分析封存制度的立法目的
《刑事诉讼法》第286条明确封存旨在消除“犯罪标签”,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若因新罪即公开前科,将彻底摧毁制度价值。
招式5:评估“办案需要”是否构成无限查询权
即便司法机关可内部查询,也不等于可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披露,更不等于可作为加重处罚依据。
招式6:比对同类案件处理方式
多地法院在类似情形中仅就新罪单独量刑,未撤销假释或提及已封存前科,体现司法克制。
招式7:提交前罪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证明
如监狱表扬、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明其曾具改造可能性,假释并非错误。
招式8:调取社区矫正档案
若假释期间无违规记录,说明新罪属偶发极端行为,非持续再犯风险。
招式9:引入少年司法专家意见
强调:封存制度的核心是“向前看”,而非“向后追责”,否则将寒了所有迷途少年的心。
✅ 小结:封存≠遗忘,但应有限使用。证据维度可限制前罪对新罪量刑的不当影响。
目标:防止以“数罪并罚”之名行“加重惩罚”之实,坚守罪责自负原则。
招式10:聚焦假释撤销的法定条件
《刑法》第8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应撤销,但未区分前罪是否已封存,存在解释空间。
招式11:区分“程序性撤销”与“实体性并罚”
可承认假释失效(程序后果),但主张新罪应独立量刑,避免将已封存前罪作为量刑情节。
招式12:核验“数罪并罚”是否必然导致死刑
若仅就新罪(故意杀人+抢劫)量刑,或可判死缓;但并罚前罪后,易被认定为“屡教不改”,助推死刑。
招式13:援引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刑法》第65条明确未成年犯罪不构成累犯,说明立法者有意切断前罪对后罪的负面影响。
招式14:论证封存记录不应作为“人身危险性”依据
若允许以此推定再犯风险,等于变相否定封存制度,形成逻辑悖论。
招式15:强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仍适用于成年后新罪
虽新罪时已成年,但前罪改造努力应被尊重,量刑时可酌情体现政策延续性。
招式16:指出其新罪系短期情绪失控所致
连续作案集中于两日内,可能受特定刺激(如失业、情感破裂),非预谋型惯犯。
招式17:提交家属代偿意愿与被害人谅解可能
虽致人死亡,但对重伤被害人已部分赔偿,具备修复社会关系基础。
招式18:说明其无黑社会、恶势力背景
系孤立个体犯罪,社会危害范围有限,不同于组织性暴力犯罪。
✅ 小结:封存制度不应被架空。法律维度可实现“程序撤销、实体独立”。
目标:确保封存制度不被刑事追诉程序实质性消解。
招式19:申请对前罪记录作“内部参考、不公开引用”处理
在庭审中请求法院仅内部知悉,不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列明前科细节。
招式20:要求对假释撤销举行听证程序
依据《社区矫正法》,撤销假释应听取本人申辩,保障程序参与权。
招式21:主张“保密义务”优先于“并罚便利”
即便操作上需并罚,也应通过内部裁定方式处理,避免公开文书泄露封存信息。
招式22:要求公诉人明确“前罪是否影响量刑”
若控方以“屡犯”为由求处死刑,必须举证证明前罪与新罪存在实质关联。
招式23:申请少年法庭法官参与评议
鉴于前罪涉及未成年人司法,可建议合议庭吸收熟悉少年司法的法官。
招式24:在死刑复核阶段提交封存制度专项意见
向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公开已封存记录将破坏全国少年司法公信力。
招式25:对判决书中公开前科提出程序违法异议
主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保密义务,构成程序重大瑕疵。
招式26: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法律适用疑问
建议明确:已封存犯罪记录不得作为新罪量刑依据,仅可用于假释状态确认。
招式27:推动建立“封存记录司法使用负面清单”
建议最高法出台规定,禁止在公开文书、量刑说理、媒体通报中引用已封存前科。
✅ 小结:程序正义是制度落地的保障。越是边缘冲突,越需精细平衡。
回看本案,若辩护律师在侦查初期即启动三维体系:
证据维度主张前罪已封存、不应公开;
法律维度区分程序撤销与实体并罚;
程序维度申请保密处理、限制引用;
完全有可能实现新罪独立量刑、避免死刑立即执行的结果——即便罪行严重,也可保留死缓机会,体现司法对“曾经迷途少年”的最后体察。
严惩暴力犯罪必须坚决,但不能让一次少年时期的错误,成为成年后无法摆脱的死刑枷锁。
真正的法治,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依然信守对迷途者的承诺、尊重制度的边界、保留救赎的可能。
而“三维九法二十七式”,正是我们在制度张力中,为当事人守住最后一丝人性温度的标尺。
注: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已对当事人姓名、案号、法院名称、地域信息、办案人员及原始页码等作全面脱敏处理,仅用于刑事辩护方法论探讨与普法交流。
作者简介:李荣维,执业近二十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独创“三维九法二十七式”辩护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刑事辩护走向系统化、专业化与实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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