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北京某养老中心厨师乔某,因哥哥病危请假奔丧被拒,离岗后遭公司辞退。这起看似简单的劳动争议,却因触及“制度”与“人情”的边界,引发广泛讨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本文将深入剖析此案,探讨法律如何在冰冷的规则中,为“人之常情”留出温暖的空间。
乔某于2023年4月入职北京某养老中心。同年8月19日,他接到家中急电:亲哥哥病危。情急之下,他通过微信向直属领导申请事假15天,但未获批准 。面对至亲可能离世的紧急情况,乔某在次日选择自行离岗返乡。
8月28日,等待乔某的不是理解,而是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其“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认为,乔某未经批准离岗,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的核心观点清晰而有力:
公司的管理权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基本伦理道德。法院认为,为病危的直系亲属奔丧,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公司在员工面临如此重大变故时,不予准假且事后径行解雇,其行为本身已“有违公序良俗”。
这一判决将“公序良俗”原则引入了劳动关系的裁量中,明确指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非“尚方宝剑”,其制定与执行必须接受社会普遍道德观念的审视。当冰冷的条文与基本的人情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当向后者倾斜。
⚖️ 本案裁判要点解析
1.请假程序的瑕疵,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的合法性。乔某虽未完成完备的请假手续,但事出紧急,且已履行基本告知义务。
2.“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需结合事件性质、后果及主观过错综合判断。奔丧事由具有正当性与紧迫性,难以认定为主观恶意违纪。
3.企业行使管理权时,负有合理的注意与包容义务。在员工遭遇重大家庭变故时,企业应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而非机械适用制度。
此案之所以引发共鸣,在于它触及了一个普遍的社会焦虑:在效率至上的现代职场,个体的情感与家庭责任是否还有容身之地?
法律并未否定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它为这项权利划定了边界——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挑战社会公认的道德底线。奔丧,尤其是为直系亲属奔丧,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伦理要求,属于“天理人情”的范畴。任何试图以内部规定完全剥夺员工此项权利的做法,都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这起案件也警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设计应兼具“刚性”与“弹性”。对于婚丧嫁娶等涉及重大人伦的事项,应设置明确的例外条款或绿色通道,避免将管理者置于“法理”与“情理”的两难境地。
对劳动者而言: 遇到类似紧急情况,应尽可能履行告知义务,并注意保留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事后应及时补办手续,并主动与公司沟通,说明情况的特殊性与紧迫性。
对用人单位而言:
制度设计需“留白”:在考勤、请假制度中,应为突发事件预留弹性空间,明确特殊事由(如直系亲属病危、去世)的处理流程。
管理执行需“温度”:管理者在行使职权时,应进行合理性审查,对于非因员工主观恶意造成的程序瑕疵,应以沟通、教育为先,慎用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最严厉的处罚措施。
风险意识需前置:类似解雇行为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将面临支付赔偿金(2N)的法律风险。在做出决定前,务必评估其合理性与合法性。
💡法律不仅是社会运行的规则,更是世道人心的守护者。这起“奔丧被辞”案的价值,不仅在于为一位劳动者找回了公正,更在于向社会重申了一个朴素的真理:再精细的管理,也不能凌驾于基本的人伦之上。一个健康的社会,其规则体系应当能够容纳并尊重人的情感与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