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春运返乡,站票六小时,你花十块钱买了碗泡面,捧在手里正准备坐下。车厢突然急刹,旁边旅客猛冲过来,把你手里的面打翻,滚烫汤汁全泼在大腿上,当场起泡。
你找乘务员要急救、要记录,对方说:“这是旅客之间的事,我们只负责开车。”
你说要铁路公司赔,客服回复:“事故因个人站立不稳导致,建议您与对方协商。”
难道真要自认倒霉?李律师告诉你:列车是高度管制的公共空间,急刹是否合规、安全提示是否到位、应急处置是否及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是铁路部门甩不掉的责任。
💼 案例
云南省某市,王某(化名)乘坐春运临客列车返乡,持无座票站立于车厢连接处。途中购买泡面一碗,在返回原位途中,列车未提前广播即实施紧急制动,同时邻近旅客张某(化名)因未抓扶手向前冲撞,致王某手中泡面倾覆,热汤溅入裤管,造成左大腿二度烫伤。
王某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6,800元,经鉴定需休养45日。其向铁路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3万元。
铁路公司辩称:“王某系无座旅客,自愿处于风险环境;且伤害直接由第三人碰撞导致,我方无过错。”
被告旅客张某称:“急刹车我才站不稳,主要责任在铁路。”
李律师代理王某提起诉讼,重点突破铁路方安全管理缺失:
调取列车运行数据,证实本次制动未达到“紧急避险”标准,属操作不当;
查证事发前未播放“即将进站,请坐稳扶好”安全广播;
事发后乘务员未第一时间提供烫伤应急药品,也未制作事件经过书面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本案中,列车在非紧急情况下实施剧烈制动,且未履行充分警示义务,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力。虽损害由第三人直接碰撞促成,但铁路方管理过失不可豁免。最终判决:铁路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支付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58万元;旅客张某承担40%,赔偿1.72万元。
一次“急刹”,换来四万三赔偿。法律不因“人多混乱”而免除运营者的看护之责。
🔍 结论
李律师分析:在封闭运行的列车上,任何剧烈操作都必须以乘客安全为前提。若铁路部门未尽到合理的运行安全、风险提示与应急救助义务,即便损害由乘客间碰撞引发,也应依法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别再相信“出了事只能私了”的推诿话术。你的车票,买的是平安抵达,不是“生死自负”。
⚖️ 法条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2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 明确铁路公司对旅客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2条: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 拓展理解:事故发生后,承运人有义务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包括医疗协助与证据固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铁路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未尽警示义务,构成管理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若王某确实未妥善持物,可适用“过失相抵”,但不能免除主要责任方义务。
李律师提醒:列车上的每一次晃动,都不该成为伤害的借口。安全,是运输服务的第一要义。
🛠️ 实操
作为受害人代理律师,李律师总结出三大制胜策略:
锁定“运营失当”证据:
立即向乘务员索要《旅客意外事件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拍摄现场视频,记录制动前后车厢状态、广播情况、扶手设置;
向12306投诉并保留受理编号,倒查列车运行日志。
主张“安全保障义务”违约:
不局限于“谁撞了我”,更要追究“为什么这么容易撞”。从行车规范、安全广播、应急流程切入,倒逼铁路方承认管理疏漏。
双被告并行追责:
将涉事旅客与铁路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避免责任落空。即使旅客无力赔偿,也可通过铁路方先行赔付后内部追偿。
专业律师介入,能把“混乱一瞬”还原为“责任分明”。
🔔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醒所有春运出行者:
乘车时尽量避免手持高温液体,尤其在站立、行走中;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要求乘务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拒绝“口头处理”;
保存医疗票据与误工证明,越完整越好;
不要轻信“走保险很慢”劝解——你的权利,值得全力争取。
回家的路再挤,也不能让安全底线被挤没。依法维权,不是挑刺,是对千万旅客共同权益的守护。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交通运输、公共场所侵权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十余年。擅长从“动态场景”中拆解多方责任,以“运行规则+管理漏洞”为核心突破口,为乘客争取应有赔偿。代理数十起高铁摔伤、地铁夹伤、航班延误案件,多起实现“个体弱势,全额获赔”。坚信:法律不替代谨慎,但必须补上制度防护的缺口。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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