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结婚20年,房子写在老公名下,离婚时才发现——这房,早就被抵押给了担保公司?
更绝望的是,法院说:“我们也没办法,登记簿上只有他一人。”
这不是魔幻剧情,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法律现实。很多人以为“结婚了就是共同财产”,可当债主拿着抵押权证上门,你才知道:婚姻的温度,敌不过一张冰冷的登记簿。
作为代理律师,我见过太多妻子抱着结婚证哭诉:“那是我们的家啊!”可法律只问一句: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吗?
💼 案例
重庆市某区,程某(化名)与周某(化名)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购置多套房产。其中一套高档商品房,由周某于2009年签约购买,购房款来源于家庭共同收入。但因当时登记政策及中介操作习惯,不动产登记簿上仅登记周某为唯一权利人,未体现共有关系。
2015年,周某与程某协议离婚,未对房产做特别分割。同年,周某因对外提供担保,与重庆某融资担保公司(化名)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以该房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正式抵押登记。
后因主债务违约,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请求法院拍卖该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法院判决支持其主张。程某此时才得知房屋已被抵押,随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抵押行为未经共有人同意,应属无效。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程某诉求。裁判观点认为:
虽然房屋系婚内购置,应属共同财产;
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仅为周某一人;
担保公司在接受抵押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信赖登记公示效力;
因此,其取得的抵押权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最终,这套承载着全家记忆的房子,面临被执行的命运。程某虽可另行向周某追偿损失,但对方早已资不抵债。
🔍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痛心之处在于——法律没有错,受害者也没错,错的是那个被忽视的“登记漏洞”。
很多人误以为“婚后买的就是共有”,可《民法典》说得清楚:对外交易中,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哪怕你出了钱、住了房、生了娃,只要名字没上登记簿,在第三人眼里,你就“不存在”。
这不是鼓励背叛,而是提醒所有家庭:情感不能替代法律,信任也不能代替登记。 当风险来临时,救你的不是感情,是证据和程序。
我们必须抗争的,不是判决本身,而是那种“我以为没事”的侥幸心理。
⚖️ 法条
本案核心适用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 明确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即谁登记,谁就被推定为权利人。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登记簿优先于房产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可以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
→ 允许“实质权利人”提起确权诉讼,但不直接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既得权利。
李律师提醒:登记簿的“正确性推定”是一把双刃剑——它保障交易安全,也可能吞噬家庭权益。关键在于:你是否提前做好了防御?
🛠️ 实操
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处理此类“名义登记 vs 实际共有”纠纷时,坚持“三线并进”策略:
确权先行:
立即提起共有权确认之诉,要求法院判决该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并申请将共有信息依法更正登记,打破“单一登记”的外观。
挑战抵押效力:
若抵押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重点审查:
抵押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
担保公司是否明知或应知存在共有情况?
是否存在串通虚构债务、恶意抵押情形?
一旦查实,可主张抵押行为无效。
程序救济+执行异议:
在执行阶段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冻结拍卖程序,争取调解或分期清偿空间,避免家庭居所一夜易主。
记住:被动等待等于放弃权利。律师的作用,就是在风暴来临前,帮你搭好法律防波堤。
🔔 提醒
李律师提醒所有已婚人士、家庭资产管理者:
✅ 婚内购房,务必“双名登记”! 不要怕麻烦,不要听信“一个人办更快”,快的背后可能是万丈深渊。
✅ 发现房产“落单登记”?立即申请加名或备注共有! 可通过夫妻财产约定+不动产变更登记完成确权。
✅ 配偶擅自抵押房产?第一时间报警+起诉+查封! 特别关注资金流向,若非用于家庭用途,极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 别信“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宿命论! 法律允许纠错,但前提是你要主动出击。
你的名字,不该缺席你自己的家。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民事诉讼百战兵法创始人,深耕婚姻家事财产、不动产确权、执行异议救济领域。擅长代理因登记瑕疵、隐名共有、恶意处分引发的家庭产权危机,累计帮助89个家庭守住安居底线。执业信条:法律不拆散家庭,但也不会保护沉默的大多数。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