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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重病,另一方能起诉离婚吗?法院:可以!李荣维律师详解特殊情形下的离婚与法定代理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9日 阅读:0次

当婚姻遭遇重大变故——比如一方患上精神疾病,另一方又身患重病、生活难以自理,这段婚姻还能继续吗?法律是否允许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离婚?

来看一个真实判例(当事人已化名):
郭某夏某甲(化名)婚后育有一女夏某乙(化名)。原本家庭和睦,但后来夏某甲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长期丧失自知力和行为辨识能力;不久后,郭某也被查出颅内占位性病变,导致双眼视力严重下降,生活几乎无法自理。

面对双重打击,郭某认为夫妻已无法互相扶持,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夏某甲无行为能力,其23岁的女儿夏某乙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离婚。理由是:

双方均因严重疾病丧失正常生活与相互扶养能力,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同时,法院确认:夏某乙作为成年子女,在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依法可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程序合法有效。


李荣维律师分析:生病不是“不能离”的理由,但必须保障无行为能力人权益!

很多人误以为:“对方生病了,就不能提离婚,否则就是抛弃。”但李荣维律师指出: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的关键是‘感情是否还能维系’,而不是‘谁病了’。”

本案中:
✅ 夏某甲因精神疾病丧失辨认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郭某自身重病,无力承担照护责任
✅ 双方已无法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婚姻功能实质终结。

因此,法院支持离婚,并非冷漠,而是尊重现实、避免让双方陷入更深困境。但前提是:必须通过法定代理人程序,确保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利和后续生活安排得到保障


李荣维律师提醒:涉及无行为能力人离婚,务必注意这三点!

无论是患病一方还是其家属,遇到类似情况,李荣维律师特别提醒:

  1. 先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需向法院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等材料,由法院正式宣告其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依法确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通常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担任。若配偶是原告,则由其他近亲属(如本案中的女儿)代理;

  3. 离婚不等于“甩包袱”:即使离婚,仍可能需承担一定经济帮助义务(如一次性补助),尤其在对方无收入、无住所的情况下。

⚠️ 注意:配偶不能既当原告又当被告代理人——这是程序红线!


遇到重病、精神障碍等特殊离婚纠纷?专业律师帮你合法解困!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个人合规、刑事辩护、税务法律,同时长期处理婚姻家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护、监护权与离婚诉讼等复杂案件,擅长在情理与法理之间找到平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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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婚姻的本质是相互扶持,但当双方都无力再扶起彼此时,法律也允许体面放手。关键是以合法方式结束关系,同时守住对弱势一方的基本保障——这才是真正的责任与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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