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2024)云01行终24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中,泸西鸿某物流昆明托运部(化名)以“员工系临时工”“事发当天饮酒”“劳动关系不成立”等理由,拒绝承认其搬运工马某(化名)在装货时高处坠落致重型颅脑损伤构成工伤。法院经审理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且已有生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依法应认定为工伤。
此案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凭“未签合同”“临时用工”等理由规避工伤责任。
一、案情回顾:装货时不慎坠落,员工成植物人状态
2022年12月27日下午4点50分左右,马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吉能物流停车场某栋某号——即“鸿某托运部”昆明门店——站在大平板车上装货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地面,当场昏迷。
急救记录显示,出诊时间为当日16:52,主诉为“高处坠落后意识不清20分钟”。随后,马某被紧急送医,诊断为:
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多发脑挫裂伤);
右侧肩胛骨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鼻漏、耳漏;
气管切开术后长期卧床,后续多次转院康复治疗,至今遗留严重认知、言语、吞咽及运动功能障碍。
2023年4月,马某向泸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于同年4月10日作出裁决,确认双方自2020年3月5日至2022年12月27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托运部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撤销,该裁决已生效。
2023年6月,马某之子代其向昆明市官渡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8月7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托运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二、托运部五大抗辩理由为何全部落空?
上诉过程中,托运部提出多项抗辩,但均未获法院支持:
1. “我们没签合同,他是临时工!”
法院指出:是否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只要存在事实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岗位安排等从属性特征,即可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已有生效仲裁确认,托运部未及时救济,视为认可。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小微企业误以为‘不签合同就不是员工’,这是典型误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只要符合‘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马某长期固定在该托运部从事搬运工作,接受管理、按月领薪,完全符合。”
2. “他当天中午喝酒了,属于醉酒,不应算工伤!”
托运部称马某有饮酒习惯,事发当日中午曾从电动车坐垫下拿酒饮用。但人社局调取医院全部入院检验报告,未发现任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记录。病历中虽有“注射头孢曲松钠”的医嘱(该药与酒精合用可能引发双硫仑样反应),但无法反推其是否饮酒或达到“醉酒”标准。
法院强调:“醉酒”是法定排除工伤的情形,但必须有权威证据证明,如交警酒精检测、医院毒检报告等。仅凭主观猜测或间接推测,不足以否定工伤认定。
李荣维律师提醒: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只有‘醉酒’才排除工伤,而‘饮酒’不等于‘醉酒’。更重要的是,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如果怀疑员工醉酒,应在第一时间报警或要求医院检测。事后空口无凭,法院不会采信。”
托运部声称马某家属“早有预谋”,甚至指控医院配合伪造病历。但二审中提交的所谓“出院后又住院”证据,实为正常转院康复流程;微信聊天记录也仅反映协商赔偿意愿,与工伤性质无关。
法院明确:无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或伪造材料,此类指控不仅缺乏依据,还可能构成对伤者的二次伤害。
托运部称工伤认定程序剥夺其陈述权。但查明:人社局已依法送达《举证通知书》,对其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给予充分举证期。程序完全合法。
法院指出:即便存在短期停工,只要未正式解除用工关系,且事故发生时仍在原岗位工作,不影响劳动关系存续认定。
本案中,马某是在装货过程中从货车高处坠落,明显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李荣维律师认为:
“‘工作原因’不仅包括直接操作任务,也包括与工作密切相关的辅助行为。装货本就是搬运工的核心职责,站在货车上作业属合理工作场景。即使存在一定风险,也不能因此否定工伤性质——这正是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
本案中,托运部若依法为马某缴纳工伤保险,其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将由工伤基金支付,企业仅承担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因其未参保,所有赔偿将由企业自行承担,预计金额可能高达百万元。
李荣维律师提醒广大中小企业主:
“不要心存侥幸!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只要形成用工关系,就必须依法参保。否则一旦发生工伤,轻则几十万,重则上百万赔偿,远超几年社保费用总和。合规不是成本,而是最有效的风险防火墙。”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工伤认定应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面对重大人身伤害,用人单位更应秉持人道与法治精神,而非推诿逃避。
正如本案所示:程序正义+实体公正=不可推翻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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