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律所的主办律师,接了个风险代理案子,一审赢了。但二审太忙,就悄悄把案子‘转’给另一家律所,还签了协议:费用由我们付,跟客户无关。结果客户后来直接和那家律所签了新合同,现在对方律所起诉我们要钱——我们该付吗?”
很多人以为:只要我把活“转出去”,责任就转移了。但法律告诉你:未经客户明确同意的转委托,等于你还在“全责兜底”!哪怕对方干得再好,客户没点头,你就得为第三方的所有行为“背锅”!
更关键的是:客户事后和新律所签约,不等于追认你的转委托!
本文结合一起律所间转委托纠纷的真实判例(参考案号:(202X)湘XX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透:什么情况下转委托合法?紧急情况怎么认定?如何避免“好心帮忙反赔钱”?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民商事代理合规、律师执业风险防控与委托合同纠纷的专业律师。
某公司(化名)与乙律所签订全风险代理合同,委托其处理一起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乙律所指派刘律师代理,一审胜诉。
对方上诉后,乙律所因人手紧张,未征得某公司书面同意,便与甲律所签订《转委托协议书》,约定:
甲律所代理二审;
费用由乙律所支付;
“与原委托人无关”。
甲律所随后以代理人身份出庭二审。
此后,某公司又直接与甲律所签订新委托合同,用于再审阶段,并最终委托丙律所执行。
但乙律所和某公司均未向甲律所支付二审代理费。
甲律所起诉乙律所,要求按《转委托协议》付款。
法院查明:
某公司虽未在《转委托协议》上签字;
但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对甲律所的授权委托书,并接受其代理服务。
→ 法院认定:某公司以实际行为追认了转委托 → 转委托有效 → 乙律所应依约支付费用。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看似“乙律所赢了”,实则暴露巨大风险!如果某公司从未出具授权书,或明确反对转委托,那么甲律所只能找乙律所要钱,而乙律所不仅要付钱,还可能因违约被客户索赔!“默示同意”有严格条件,不能想当然!
根据《民法典》第169条,转委托(复代理)只有在以下情形才有效:
最好是书面授权,注明“同意转委托至XX机构/个人”;
口头同意风险高,难举证。
如本案:客户主动向法院提交对复代理人的授权书、接受其服务未提出异议;
但注意:客户后来直接和复代理人签约 ≠ 追认之前的转委托!二者法律关系不同。
指代理人突发重病、失联、不可抗力等,无法继续履职;
且不立即转托将导致客户重大损失;
即便如此,也应事后立即告知并补手续。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中介、律所、代运营公司习惯“内部转包”,以为签个三方协议就万事大吉。但只要原始委托人没点头,你就始终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复代理人操作失误(如错过时效、泄密、违规收费),客户照样可以只告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未经同意的,代理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紧急情况下为维护被代理人利益的除外。”
司法实践共识:
“同意”包括明示(书面/口头) 和默示(如出具授权、接受服务);
“紧急情况”需客观证明,不能以“工作忙”“人手不足”为由主张。
律师执业规范提示: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不得擅自转委托,确需协作的,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 如果你是委托人(客户):
签合同时明确写清:“禁止转委托”或“转委托须经本人书面同意”;
若发现代理人私下转包,可主张其违约,甚至解除合同。
✅ 如果你是代理人(如律所、中介):
别图省事!转委托前务必让客户签署《转委托同意书》;
协议中不要写“与客户无关”——这种条款对客户无效,你仍要担责;
紧急转托后,24小时内书面报备,保留证据。
✅ 如果你是复代理人(接手方):
接案前必须查验:原始委托合同是否允许转委托?客户是否已同意?
若无客户直接授权,不要轻易以代理人名义出庭或签文件——你可能收不到钱,还惹上官司!
✅ 特别注意:
客户后续与你直接签约,只约束新合同,不溯及既往免除原代理人的责任;
风险代理中,转委托费用纠纷高发,建议采用三方协议模式,明确付款路径。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民商事委托代理合规审查
律师、中介、代运营行业执业风险防控
转委托、复代理合同纠纷精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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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