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父亲坐朋友的车出车祸身亡,司机被判刑。我们家属一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参与刑事诉讼,直到2016年案子才结。之后我们想起诉公路管理局,说他们没设护栏导致事故,可对方却说:‘人都死了快两年了,早过1年诉讼时效,法院不会管!’——这合理吗?”
很多人以为:人身伤害必须1年内起诉,超一天就彻底没戏。
但法律其实很讲道理:只要你积极维权(比如报警、配合侦查、主张赔偿),哪怕没直接告被告,诉讼时效也会“清零重启”!
这就是《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你的每一次主动行动,都是在给维权时间“续命”!
本文结合一起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纠纷(参考案号:(202X)浙XX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透:哪些行为能让时效“归零重算”?普通人如何用日常举动保住胜诉权?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人身损害赔偿时效管理、刑民交叉案件程序衔接与公共安全责任合规的专业律师。
2014年9月,柯某某(化名)乘坐吉某(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吉某因无证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程序直至2016年2月才终结。
期间,柯某某家属与吉某达成8万元赔偿协议,但认为公路管理局未设置防护栏也应担责,遂于2016年6月起诉该局。
公路管理局抗辩: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只有1年!死者2014年9月去世,你们2016年才告我们,明显超期!”
二审法院认定: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人身伤害时效为1年,但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精神;
在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刑事立案,家属全程配合侦查、出庭;
该过程属于“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时效应从2016年2月刑事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1年;
原告2016年6月起诉 → 未超时效!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对“积极维权者”的保护!家属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而是把精力放在更紧迫的刑事追责上——法律不能因此惩罚他们的“合理延迟”。只要你在做与维权相关的事,哪怕没直接告这个被告,时效也能中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行为 | 是否中断时效 | 操作建议 |
|---|---|---|
| 1. 发催款函/微信/短信要钱 | ✅ 是 | 保留记录,写明“请于X日前偿还XX元” |
| 2. 对方说“我会还”“下月给” | ✅ 是 | 录音或截图,哪怕只还1块也有效 |
| 3. 起诉、仲裁、申请支付令 | ✅ 是 | 即使撤诉,也已中断 |
| 4. 报警、配合刑事侦查、申报债权、申请财产保全等 | ✅ 是 | 只要与维权相关,都算“同等效力” |
关键规则:
中断后,时效从行为完成或程序结束之日起重新计算(如刑事结案日);
多次中断,多次重置——你可以不断“续命”!
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人吃亏在“以为必须直接告对方才算数”。其实,你向任何相关方主张权利(比如先告司机,再告公路局),都可能触发整体时效中断!尤其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中,刑事程序本身就是最好的“时效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司法解释明确“同等效力”包括:
申请诉前保全、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宣告失踪、在另案中主张抵销、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
✅ 如果你是事故受害者或家属:
出事后立即报警并索取回执;
配合警方、检察院时,保留所有通知书、传票、笔录复印件;
即使先与部分责任人和解,也别放弃对其他责任方的权利主张。
✅ 如果你是债权人(被欠钱/货款/工资):
每隔1–2年发一次书面催款函(邮寄+微信双渠道);
若对方部分还款,要求其签署“确认剩余债务”声明;
考虑申请支付令(成本低、速度快,同样中断时效)。
✅ 如果你是企业法务或社区工作者:
在调解协议中注明:“本协议不影响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提醒群众:“不起诉≠放弃”,但“完全沉默=风险”。
✅ 特别注意:
仅打电话口头催款,若无录音,可能难以证明;
起诉后撤诉,仍算中断,但需确保法院已正式立案;
多个债务人,向一人主张权利,可中断对全体的时效(连带债务情形)。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电话/微信 13578084131(微信同号)
李荣维律师深耕: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合规管理
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时效衔接辩护
人身损害多主体责任追偿策略
跨境事故索赔中的时效中断认定与出海公民权益保障
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原创作者:李荣维律师,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