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我借给朋友10万块,合同写‘借期2个月’。我以为7月31日到期,结果对方7月30日就说:‘今天是最后一天,再不催我就不用还利息了!’更离谱的是,另一起案子中,有人在国庆假期最后一天(10月7日)发催款函,法院却说:‘你超期了,假期不算!’——这到底怎么算的?”
很多人以为:“加几个月就是同一天”,或者**“节假日自动顺延”**。
但法律对期间计算有两套精密规则:
按月算:看“对应日”,没有就到月底;
遇假期:只有诉讼时效等程序性期限可顺延,保证期、除斥期间一律不顺延!
《民法典》第202条和第203条就是这两把“时间标尺”——用错一条,权利可能直接作废!
本文结合两起真实借贷担保纠纷(参考案号:(202X)粤XX民初XX号、(202X)浙XX民终XX号),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为您讲透:“5月31日+2个月=?”“国庆期间能救命吗?”普通人如何精准锁定权利生死线?
李荣维律师系昭通地区专注民事期间计算合规、担保责任期限风险防控与金融债权程序衔接的专业律师。
甘某某(化名)于2014年5月29日出借4.5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自收款当日起算”。
他主张利息应算至7月29日,但法院只支持到7月28日。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202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起始日:5月29日(当日计入起算点,因合同约定“自收款当天开始”);
借期2个月 → 到期月为7月;
7月有29日 → 7月29日为到期日;
但借款期间 = 5月29日 至 7月28日(共61天),7月29日零时起即属逾期!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里有个关键细节:如果合同写“自某日起2个月”,则起始日当天是否计入,取决于约定。本案因明确“自收款当天起算”,故5月29日算第1天,7月28日为第61天(2个月整)。若合同写“自次日起算”,则从5月30日开始,到期日才是7月29日。一字之差,利息多算一天!
王某夫(化名)2010年2月8日出借200万元,还款日为4月7日,保证期6个月 → 应至10月7日。
因10月1–7日为国庆假期,他于10月8日寄出催款函。
一审法院认为:假期顺延,10月8日仍有效。
二审纠正:
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根据《民法典》第203条,仅“诉讼时效”等程序性期限可因节假日顺延,除斥期间(如保证期、解除权)一律不顺延!
因此,10月7日就是最后一天,10月8日主张权利 → 超期,担保人免责!
李荣维律师提醒:
这是90%的人都会踩的“假期陷阱”!只有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提交材料等“程序行为”遇节假日可顺延;但向对方发函、行使形成权、主张担保责任等“实体权利行为”,假期不给你多一天!别等放假回来才行动——假期前一天必须搞定!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 起始日 | 借期 | 到期日 | 说明 |
|---|---|---|---|
| 1月30日 | 1个月 | 2月28日(或29日) | 2月无30日 → 到月末 |
| 5月31日 | 2个月 | 7月31日 | 7月有31日 → 对应日有效 |
| 8月31日 | 1个月 | 9月30日 | 9月无31日 → 到9月30日 |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但注意:该规则仅适用于诉讼时效、上诉期、举证期等程序性期限,不适用于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等实体权利期限!
| 场景 | 是否顺延? | 正确做法 |
|---|---|---|
| 向法院起诉(时效届满日为周日) | ✅ 是 | 周一仍可立案 |
| 向担保人发催款函(保证期最后一天是国庆) | ❌ 否 | 必须在9月30日前发出 |
| 行使合同解除权(最后一天是春节) | ❌ 否 | 春节前必须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但除斥期间不适用顺延规则。”
✅ 如果你是出借人、债权人:
对每笔债务,用日历标注两个日期:
实体权利截止日(如保证期最后一天)→ 不顺延;
诉讼时效截止日 → 可顺延;
在实体权利截止日前3天完成催收(邮寄、公证、系统留痕);
避免在月末、季末、长假前签署“模糊期限”合同。
✅ 如果你是担保人、连带责任人:
收到担保文件后,立即计算精确到期日(用“对应日”规则);
若债权人未在截止日前主张权利,保留未收到通知的证据;
切勿在假期后补签“确认函”——可能被认定为重新担责!
✅ 如果你是企业法务或创业者:
在合同中明确写清期间计算方式,例如:
“借款期限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含当日)。”
对高频交易,开发期间自动计算工具(考虑平年/闰年、大小月);
培训业务人员:“假期≠宽限期”,尤其对担保、解除、撤销等权利。
✅ 特别注意:
2月29日出生的人,法律生日在非闰年为2月28日;
“30天” ≠ “1个月”——前者按日算(30个自然日),后者按月算(看对应日);
电子系统提交时间以服务器记录为准,建议提前24小时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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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维律师深耕:
民事期间与对应日计算合规
担保责任除斥期间风险辩护
节假日对程序与实体期限的差异化适用
跨境合同期间条款设计与出海企业时效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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