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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时没写记录,患者死亡后医院拒赔?法院:病历缺失=重大过失,赔20%!

陈女士在县民族医院针灸推拿科住院输液,

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意识模糊。
医护人员紧急施救,随后建议转院。

可就在送上救护车途中,她心跳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要求查看病历,却发现:

他们怒诉:“你们连自己做了什么都写不清,怎么证明没过错?”

医院辩称:“人已经尽力救了,病历疏漏不影响结果。”

法院判了: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唯一证据”,不写=没做!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 一场“空白病历”引发的追责,揭开医疗文书的法律重量

陈女士的死亡令人痛心,但更令人震惊的是——
整份病历中,竟找不到一份完整的抢救记录
既无用药清单,也无生命体征监测数据,连“何时开始抢救”都语焉不详。

司法鉴定指出:

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定:

“病历书写不规范、关键记录缺失,违反《民法典》第1225条强制性义务,构成医疗过失。”

最终判决:县民族医院承担20%赔偿责任


📜 法律划出红线!《民法典》第1225条:病历不是“可选项”,而是“生死凭证”!

《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这意味着——
病历必须“实时、真实、完整”——抢救时边操作边记录,或事后立即补记;
“没写”等于“没做”!在法律眼中,无记录=无行为
患者有权随时复印病历——医院拖延、拒绝,可能被推定存在过错!

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医生觉得“救人比写字重要”,
但法律告诉你:救人的同时,必须留下“救人的证据”
病历不仅是医疗档案,更是医患双方的“法律契约”
一旦发生纠纷,它就是法官判断你是否尽责的唯一依据
写不清,就等于白干;写不下,就等于犯错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患者或家属,请务必做到:
1️⃣ 出院/转院/死亡后7日内,立即申请复印全部病历(包括护理记录、医嘱单);
2️⃣ 重点检查:时间是否连贯?抢救有无记录?医生护士是否签名?
3️⃣ 若医院以“正在整理”“系统故障”为由拖延,当场录音并投诉至卫健委


⚖️ 为什么“人死了”还要追究病历问题?

因为——
🔹 病历缺失,导致无法判断“是否延误救治”
🔹 无抢救记录,无法证明“已尽合理义务”
🔹 法律推定:能写而不写,就是疏忽大意

本案中,法院明确:

“即使抢救行为客观存在,但因未依法记录,丧失了证明力,应承担不利后果。”

这正是《民法典》第1222条与第1225条的联动效应:
病历不全 → 无法鉴定 → 推定过错 → 承担赔偿


💡 给医院和患者的3条铁律

👉 对医疗机构:

👉 对患者及家属: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代理过太多因“病历缺失”逆转责任的案件:

  • 一家医院因无麻醉记录,被判全责赔偿150万;

  • 另一案中,家属及时封存病历,揭露医生漏记过敏史,成功获赔……
    在医疗维权中,一张纸的分量,可能重过千言万语
    你的沉默,会让真相消失;你的行动,能让正义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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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病历合规|证据保全|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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