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师开着装过甲苯的危化品油罐车,
找路边洗车店老板钱某“帮忙清洗”。
钱某未检测罐内气体、未戴防护装备,
直接钻进密闭罐体作业,几分钟后窒息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你运的是剧毒物,人死了你就得全赔!”
周某师辩称:“是他自己没资质、不检测,怪谁?”
法院判了:高度危险物致害,车主必须担主责!但死者重大过失,自担30%——法律既严守安全底线,也拒绝“无限兜底”!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1239条核心精神: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若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
✅ 车主周某师无需“有过错”也要赔——哪怕他不知罐内残留多少毒气;
✅ 唯一免责情形只有两种:受害人故意(如自杀式钻罐)或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泄漏);
⚠️ 但!若受害者“明显违规操作”,法院可酌情减责!
本案中,法院认定:
周某师作为高度危险物的实际控制人,未将车辆送至有资质的清洗点,未告知残留风险 → 主责;
钱某无危化品清洗资质、未测气体、无防护、盲目作业 → 构成重大过失 → 自担30%。
这是对“绝对责任”的合理校准——安全是双方的义务,不是单方的枷锁!
《民法典》第1239条明确六类高度危险物:
🔥 易燃|💥 易爆|☠️ 剧毒|☢️ 高放射性|🧪 强腐蚀性|🦠 高致病性
适用规则:
🔹 无过错责任:占有人/使用人必须赔;
🔹 仅两项免责: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 唯一减责事由:被侵权人重大过失(一般疏忽不算!)。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是高度危险责任中极少数允许“减责”的条款!
为何?因为像甲苯、液氯、氰化物等物质,
普通人本就不该接触——若你明知无资质仍冒险,
法律不能鼓励“用生命赌侥幸”。
70% vs 30%的划分,既惩罚了管理失职,也警示了盲目作业!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危化品运输/使用单位,请务必做到:
1️⃣ 严禁委托无资质个人或作坊处理残余物;
2️⃣ 交接时书面告知残留风险,并要求签收确认;
3️⃣ 全程录像+留存操作记录——这是你的“减责证据”。
如果你是作业人员:
没有《危险化学品作业证》,绝不上岗!
进罐前必做“气体检测+通风+双人监护”——
你的命,比500元清洗费贵一万倍!
因为——
🔹 高度危险物具有“可隔离性”:普通人可通过远离避免风险;
🔹 法律不保护“主动拥抱危险”的行为;
🔹 若一律全赔,将纵容地下清洗、黑作坊泛滥,反增公共风险。
法院指出:
“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知油罐曾装危化品,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其行为远超一般疏忽,构成重大过失。”
建立“危险物交接清单”制度,明确残留物种类与浓度;
只与备案清洗单位合作,拒绝“路边摊”式处理;
为车辆加装“罐内气体实时监测”装置,从源头预警。
坚决拒绝无检测、无防护、无资质的“三无作业”;
随身携带便携式多气体检测仪(成本不足千元,可救命);
发现违规指派,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12350)举报。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代理过类似案件:
某工人无证拆解废弃锂电池爆炸致残,法院判企业担80%,工人自担20%;
另一案中,村民擅自打开农药桶取水,中毒身亡,企业因未封存空桶被判担60%……
法律从不苛责弱者,但也绝不纵容无知冒险。
真正的安全,始于对危险的敬畏,成于对规则的坚守。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高度危险物侵权|危化品合规|重大过失认定|人身损害赔偿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 转发给所有从事清洗、维修、搬运工作的劳动者:你的勇敢值得尊敬,但你的安全必须有保障。没有资质、没有防护、没有检测——请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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