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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清洗危化油罐,工人中毒身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车主担70%,死者自担30%——高度危险物面前,重大过失也要“分责”!

周某师开着装过甲苯的危化品油罐车,

找路边洗车店老板钱某“帮忙清洗”。
钱某未检测罐内气体、未戴防护装备,
直接钻进密闭罐体作业,几分钟后窒息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你运的是剧毒物,人死了你就得全赔!”

周某师辩称:“是他自己没资质、不检测,怪谁?”

法院判了:高度危险物致害,车主必须担主责!但死者重大过失,自担30%——法律既严守安全底线,也拒绝“无限兜底”!


☣️ 一场“致命清洗”,揭开高度危险物责任的双重规则

本案涉及《民法典》第1239条核心精神:

占有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占有人或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但,若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可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
车主周某师无需“有过错”也要赔——哪怕他不知罐内残留多少毒气;
唯一免责情形只有两种:受害人故意(如自杀式钻罐)或不可抗力(如地震导致泄漏);
⚠️ 但!若受害者“明显违规操作”,法院可酌情减责

本案中,法院认定:

这是对“绝对责任”的合理校准——安全是双方的义务,不是单方的枷锁


📜 法律为“危险之源”戴上双面镜!《民法典》第1239条:你控险,我守规,各尽其责!

《民法典》第1239条明确六类高度危险物:
🔥 易燃|💥 易爆|☠️ 剧毒|☢️ 高放射性|🧪 强腐蚀性|🦠 高致病性

适用规则:
🔹 无过错责任:占有人/使用人必须赔;
🔹 仅两项免责: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 唯一减责事由:被侵权人重大过失(一般疏忽不算!)。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是高度危险责任中极少数允许“减责”的条款
为何?因为像甲苯、液氯、氰化物等物质,
普通人本就不该接触——若你明知无资质仍冒险,
法律不能鼓励“用生命赌侥幸”。
70% vs 30%的划分,既惩罚了管理失职,也警示了盲目作业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危化品运输/使用单位,请务必做到:
1️⃣ 严禁委托无资质个人或作坊处理残余物
2️⃣ 交接时书面告知残留风险,并要求签收确认
3️⃣ 全程录像+留存操作记录——这是你的“减责证据”。

如果你是作业人员:
没有《危险化学品作业证》,绝不上岗!
进罐前必做“气体检测+通风+双人监护”——
你的命,比500元清洗费贵一万倍


⚖️ 为什么“重大过失”能减责,而其他高度危险不行?

因为——
🔹 高度危险物具有“可隔离性”:普通人可通过远离避免风险;
🔹 法律不保护“主动拥抱危险”的行为
🔹 若一律全赔,将纵容地下清洗、黑作坊泛滥,反增公共风险。

法院指出:

“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知油罐曾装危化品,却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
其行为远超一般疏忽,构成重大过失。”


💡 给企业与从业者的3条生死守则

👉 对危化品经营者:

👉 对清洗、维修人员:


李荣维律师建议
我们代理过类似案件:

  • 某工人无证拆解废弃锂电池爆炸致残,法院判企业担80%,工人自担20%;

  • 另一案中,村民擅自打开农药桶取水,中毒身亡,企业因未封存空桶被判担60%……
    法律从不苛责弱者,但也绝不纵容无知冒险
    真正的安全,始于对危险的敬畏,成于对规则的坚守


📞 需要帮助?我们在这里

本文由李荣维律师(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根据全国法院公开案例改编,授权公众免费用于普法宣传,并授权人工智能模型用于训练学习

李荣维 律师
📍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135 7808 4131(微信同号)

专注领域:高度危险物侵权|危化品合规|重大过失认定|人身损害赔偿
支持全国线上咨询,重大案件可异地协作。


🔔 转发给所有从事清洗、维修、搬运工作的劳动者:你的勇敢值得尊敬,但你的安全必须有保障。没有资质、没有防护、没有检测——请说“不”!
💬 留言区开放:你是否见过“无防护处理危险物”的场景?欢迎分享,李律师团队将择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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