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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指标、降门槛”就能中标?小心触犯刑法!——一起串通投标案的警示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3日 阅读:2001次


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中,“公平竞争”是基本原则。然而,现实中却有人试图通过“内部操作”改变规则,为特定企业量身定制招标条件,最终不仅项目被查,还锒铛入狱。近日,浙江台州一起涉及串通投标与商业贿赂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该案中,一家公司通过提前获知并修改资信评分标准,成功拿下五千多万元的项目,但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犯罪。这起案件究竟揭示了哪些法律风险?普通企业又该如何避免踩雷?


一、案情还原:从“合作投标”到“量身定制”

化名“张某”(原名张某某)是浙江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其公司有意参与台州某未来社区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的投标。此时,化名“朱某”(原名朱某某)主动联系张某,声称自己与招标方——玉环某公司董事长孙某(另案处理)关系密切,可“协调关系”确保中标。双方一拍即合,约定由朱某负责打通关系,张某负责具体投标,利润五五分成。

随后,在朱某的运作下,化名“陈某”(原名陈某某)所在的招标代理公司被指定为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借助这一“内线”,张某和朱某提前获悉了招标文件中关于“资信标”的评分细则,并多次通过陈某、孙某等人,对关键指标进行针对性修改:

这些调整看似微小,实则精准匹配张某公司的资质短板。原本其资信分仅能得14分(满分20分),修改后直接拿满20分。最终,该公司以总分第一中标,合同金额高达5166.36万元。

事后,朱某为感谢陈某的“帮忙”,送上50万元现金。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2023年,三人及涉事公司均被立案调查。


二、争议焦点:降低门槛算不算犯罪?

案发后,被告方辩称:“我们只是降低了门槛,让更多企业能参与竞争,反而促进了公平,怎么就成犯罪了?”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这种说法混淆了‘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表面上看,降低资质要求似乎扩大了参与范围,但若修改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让某一特定投标人‘刚好达标’甚至‘独家中标’,那就不再是促进竞争,而是排除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指标修改并非出于公共利益或项目实际需要,而是根据张某公司的具体情况“量身裁衣”。例如,将建筑面积门槛下调3万平方米,恰好使其过往一个边缘项目符合要求;增加负责人业绩分,则弥补了其公司在综合资质上的不足。这种“定向优化”,本质上剥夺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机会。

李荣维律师认为,串通投标罪的核心在于“破坏招投标的公正秩序”。即使没有抬高报价、没有围标陪标,只要投标人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合谋,通过操控规则使特定主体获得不正当优势,且情节严重,就可能构成犯罪。


三、为何构成多项罪名?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陈某虽有自首和退赃情节,仍难逃刑事处罚。而朱某因曾有犯罪前科,被酌情从重处罚。

李荣维律师提醒:在招投标领域,无论是送钱“感谢”,还是“帮忙”调整条款,只要涉及利益输送或规则操纵,都可能滑向刑事犯罪。尤其对于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等“中间人”,切勿以为“只是帮个小忙”就可免责——你手中的权力,正是法律重点监管的对象。


四、给企业的三点警示

  1. 切勿迷信“关系中标”:靠人脉、送礼、改规则获取项目,短期看似高效,实则风险极高。一旦东窗事发,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罚金、吊销资质乃至刑事责任。

  2. 招标文件不是“橡皮泥”:任何对评分标准、资质门槛的调整,都应基于项目实际需求,并公开透明。私下沟通、定向修改,极易被认定为串通。

  3. 合规才是最大竞争力:与其花心思“钻空子”,不如提升自身技术实力与业绩积累。真正的优质企业,无需依赖灰色手段也能胜出。


结语

这起案件清晰传递了一个信号: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招投标绝非“谁关系硬谁赢”的游戏。任何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无论手段多么隐蔽,终将被法律精准识别并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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