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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疑难问题全解析——基于李荣维律师三维辩护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经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李荣维律师为了让广大公职人员、体制内朋友在工作中避坑。也为目前已涉雷区的当事人及家属清晰认识所涉问题轻重,特写此文。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一、 综合问题

【1】 如何认定贪污贿赂犯罪中的立功或重大立功?

结论:职务犯罪中上级揭发下属犯罪,需审查线索来源是否系“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如是,则不能认定立功。即便可以认定,鉴于其领导监督责任及“功是否足以抵罪”的考量,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应严格把握。

【2】 行贿人及家属欺骗受贿人将部分行贿款要回的,该部分是否应认定未遂?

结论:行受贿行为已完成,该部分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行贿人家属欺骗要回款项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既遂成立,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3】 如何理解和适用“准自首”?

结论:监察机关掌握线索未达“数额较大”标准,被调查人主动、如实供述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的,以自首论

【4】 如何判断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结论:核心在于是否“从事公务”。需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5】 利用记者身份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是否属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的受贿?

结论:记者的采访报道权在实践中形成的影响力属于公权力。利用记者身份接受请托并收受财物,属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的受贿

【6】 非国有公司人员能否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结论:非国有公司人员本身不能独立构成此罪,但若其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共谋,利用对方的职务便利实施该行为的,可成为共犯。《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将本罪主体扩展至非国有公司人员。

【7】 亲兄弟之间代为支付入股款并被做过违纪处理的,应否计入犯罪数额?

结论应当计入。纪律处分与刑事追究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因受过党纪处分而排除犯罪数额的认定。但前期的违纪处理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

【8】 监察机关电话传唤被调查人接受调查,被调查人主动到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结论可以认定为自首。电话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被调查人在人身自由未受限的情况下主动到案,符合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视为自动投案。

【9】 如何区分假借单位之名的个人犯罪?

结论: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实际控制人”。如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公司为其个人所实际控制,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10】 被告人提出的系统性漏洞及完善建议被有关机关认可的,是否构成立功?

结论:可认定为立功或重大立功。但若此为其原工作职责,或“漏洞”即为其犯罪所利用的,则不能认定。此类立功总体应从严掌握。

【11】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的单位实际控制人?

结论: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应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判断,不必然等同于法定代表人。

【12】 如何甄别社会招聘人员中是否存在国家工作人员?

结论:关键在于其岗位职责及任命程序。即使为社会招聘,若其担任管理岗位,且该任命需经国有单位或负有监管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并从事公务,则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13】 国有企业以承包方式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是否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结论不能一概而论。若为实质上的挂靠经营,一般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若其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则可能被追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犯罪的刑事责任。

【14】 在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的是否都属于从犯?

结论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也可能起主要作用,需根据犯意提起、作用大小、分赃情况等综合判断,并非一概属于从犯。

【15】 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以免除职务还是办理退休手续为界限?

结论:应以实际办理退休手续为界限,而非免职时间。免职后、退休前继续从事公务的,仍为国家工作人员;退休后利用原职权谋利的,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6】 如何认定单位如实供述?

结论:若犯罪行为系由单位的实际控制人一人决定并实施,则其到案后的如实供述,应视为单位如实供述

【17】 案发时贿赂款仍留在托管人账户的部分款项是既遂还是未遂?

结论:行受贿双方合意将赃款转入事先约定的第三人(托管人)账户的,应视为受贿人对财物已实现控制,认定为受贿既遂

【18】 如何认定为“受国家机关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结论:行业协会“脱钩”不脱责。若其仍承接大量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且负责人的任职需经国家机关批准,应认定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19】 如何判断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负责人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结论:核心在于是否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派到合资企业中从事公务,而非企业本身有无国有资本。

二、 贪污问题

【20】 贪污犯罪中支付的税款部分是否计入犯罪总额?

结论应当计入。贪污过程中支付的税款,属于为完成犯罪所支出的必要犯罪成本,应计入贪污犯罪总额。

【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结论:根据《贪污贿赂解释(二)》,“差额巨大”为3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差额特别巨大”为1000万元以上

【22】 国有企业中将资产分配职工的,认定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结论:关键在于私分行为的广泛性和公开性。若仅限于领导和管理层,并对多数人隐瞒,应认定为贪污罪

【23】 如何认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一人公司使用的行为性质?

结论:一人公司若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属于刑法上的“单位”。但若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股东混同,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4】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结论:时间节点由“一审宣判前”调整为“提起公诉前”。办案机关依职权追回的,不认定为“不退还”,但量刑时应有别于主动退还。

【25】 监察人员能否犯私分罚没财物罪?

结论:《刑法》规定本罪主体仅限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人员实施此类行为的,应以贪污罪或滥用职权罪定罪。

【26】 单位集体研究增加的奖金,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结论:以集体研究之名,实为少数决策者私分,或明知违反规定而为之,仍可构成贪污罪

【27】 用公款为退休的上级领导购买车辆构成贪污罪还是一般的违纪行为?

结论: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套取公款,即便用于为他人谋利,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构成贪污罪

【28】 将公款支付给上访人进行和解构成贪污罪还是滥用职权罪?

结论:为个人私利(如平息自己被举报),利用职权套取公款用于“私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

【29】 私自使用公司账户资金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结论:关键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账目清晰,仅为暂时使用而无平账、潜逃等行为,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30】 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发放奖金构成贪污罪还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结论:构成共同贪污。关键在于私分范围小、具隐蔽性,是少数人利用职权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

【31】 如何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贪污犯罪与虚构事实骗取公共财物的诈骗犯罪?

结论: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若骗取公共财物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而非直接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32】 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犯罪主体?

结论可以。关键在于其是否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公务性工作,而非其编制身份。

【33】 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存款”是否包含违法所得及犯罪的赃款?

结论包含。该罪处罚的是不申报行为,存款来源不影响构罪。若存款系贪污受贿所得,应与前罪数罪并罚

【34】 为了挪用公款而伪造印章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结论应当。伪造印章是独立的犯罪行为,与挪用公款罪不必然存在牵连关系,尤其当其为掩盖犯罪而非实施犯罪的手段时,应数罪并罚。

【35】 利用职权违反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如何认定贪污的数额?

结论:若房屋处分权受限(如不能上市交易),贪污数额应以行为侵犯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计算,即以应支付的年市场租金计算

【36】 为了本公司的业绩向境外关系人支付佣金的行为是贪污罪还是行贿罪?

结论:存在竞合。需查清是真实商业成本还是贪污手段。若主要目的是贪污,则定贪污罪;行贿部分若证据不足则不能认定。

【37】 国家“进口配额”是否属于贪污对象的公共财物?

结论属于。“配额”是可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财产性利益,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38】 国家工作人员离任交接,“小金库”资金的差额是违纪还是贪污?

结论:若已有行为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销毁账册、将资金转入个人控制账户并消费使用),则已构成贪污既遂。事后交接行为不影响定罪。

【39】 国有参股控股的企业孙公司的负责人能否构成贪污犯罪的主体?

结论:核心在于其任职是否由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上级组织研究决定,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

【40】 在贪污的数额中,有部分款项属于合同相对方所有的是否应当扣除?

结论:通常不应扣除。若该款项实质上是配合贪污、对公共财物的额外侵占,或双方有明确的合意将其作为行贿款的一部分,则不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41】 如何区分贪污犯罪与迟延履行合同的民事纠纷?

结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民事交易基础。若合同只是侵吞公款的幌子,一方实际控制另一方,则应认定为贪污罪

【42】 如何认定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

结论:应结合行为手段、赃款去向、同案犯供述及被告人是否利用职权实现最终占有等进行综合判断。默许、接受他人为其非法占有提供帮助也属故意。

三、 受贿问题

【43】 受贿犯罪中的税款是否应计入犯罪数额?

结论原则上不计入。但实现受贿所必需的税款(如挂名领薪的代缴个税),或双方合意由行贿人缴纳的税款,应予计入。增值税等流转环节产生的税款一般不纳入。

【44】 受贿人收受财物后退还又收受的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结论:属于一次受贿的延续,数额不重复计算,应整体认定为该次受贿的数额。

【45】 同一特定关系人分别收受同一行贿人财物,如何区分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结论: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默许的,构成共同受贿;不知情,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影响力收受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6】 国家工作人员正常介绍业务,事后收受财物的是否构成受贿罪?

结论:构成。属于“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应认定为受贿罪。

【47】 如何认定以股票、股权预期收益为贿赂的犯罪数额?

结论:受贿数额按案发时实际获利认定。案发时未获利的,按案发时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不再区分犯罪数额与孳息。

【48】 如何界定共同受贿中个人分得的赃款与受贿数额的关系?

结论:应对其参与的共同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个人分赃数额是衡量主从犯作用和地位的标准。

【49】 亲兄弟之间是否存在索贿受贿?

结论可以成立。若有明确的权钱交易合意,可构成犯罪。但主动提出而不具有要挟、强迫性质的,不认定为索贿

【50】 司机、秘书及其婆媳之间是否为特定关系人?

结论:婆媳之间存在共同经济利益,属于特定关系人。司机、秘书取决于是否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51】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的上级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斡旋受贿?

结论:构成斡旋受贿。下级通过上级谋利,因不存在制约关系,属于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52】 在受贿犯罪中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是否需要一一对应?

结论不要求一一对应。只要收受财物与具体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即体现权钱交易本质。

【53】 非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工作人员居间介绍项目收取好处费并分给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认定?

结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并分赃的,构成共同受贿。“截留”的部分若在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情时占为己有,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与前罪数罪并罚。

【54】 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结论:构成。若该非国家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对象,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则属于直接利用职务便利的受贿。

【55】 受贿人以收受股权方式受贿的,所支付的股本金是否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结论:核心在于该笔出资是真实平等的交易,还是掩盖犯罪的幌子。来源合法的本金,应从其获得的受贿孳息与违法所得中折抵。

【56】 行受贿人之间共同租住房屋,行贿人主动支付的房租款是否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结论:需审查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及权钱交易合意。若无,纯属朋友间未结清的债务,不宜认定为受贿

【57】 如何判定斡旋受贿与礼尚往来之间的界限?

结论: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即使双方是朋友,若财物往来远远超出正常人情往来限度,并与职权行为具有对价性,应认定为受贿。

【58】 如何理解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居间介绍的区别?

结论:关键在于其提供帮助的手段是利用职务便利,还是纯粹基于个人信息的民事居间服务。前者构成犯罪。

【59】 如何判定通过企业经营的方式行受贿?

结论:形式上的商业合同行为,若实质上不具备市场交易的公平、等价有偿特征,应认定为受贿罪

【60】 如何区分受贿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结论: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参与经营。仅以“干股”名义分红,未出资也未实际经营管理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61】 如何区分受贿罪与斡旋受贿罪?

结论:核心在于是利用本人可直接支配的权力,还是利用权力性影响力。前者谋取的利益可正当可非正当,后者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62】 如何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罪?

结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本人。

【63】 如何判断特定关系人利用“挂名领取薪酬”方式受贿?

结论:需看其是否实际工作并公平取酬。完全未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的,全额认定为受贿;工作了但薪酬明显高于同岗位正常水平的,差额部分可认定为受贿。

四、 行贿问题

【64】 为国家工作人员偿还赌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

结论:构成。偿还赌债属于财产性利益(债务免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为之,构成行贿罪。

【65】 如何界定单位行贿罪中单位意志?

结论:规则是“谁决定、利归谁”。单位集体决定或实际控制人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混同,利益归个人的,是个人犯罪。

【66】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否需要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时构成?

结论不要求必须同时构成。由于两罪的入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行贿起点为20万元,个人为3万元),存在一方构成犯罪而另一方不构成的情况。

五、 渎职罪

【67】 行受贿犯罪与渎职犯罪何种情形下可以并罚?

结论:如同时构成,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数罪并罚。行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时,为全面评价社会危害性,也应数罪并罚。

【68】 倒卖“进口配额”的行为,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结论:国有公司人员违规转让配额,给国家关税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69】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与失职罪的区别?

结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明知违规而故意为之是滥用职权;因严重不负责任、盲目轻信等造成损失的,应认定为失职罪。

【70】 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与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结论:指立案时已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损失。通过各种方式已挽回的,不予扣减,但可作酌定从轻情节。

六、 程序问题

【71】 被告人一审接受认罪认罚又上诉的,检察机关抗诉是否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结论:不一定。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适当的,即使有抗诉,也应维持原判,不轻易因反悔而加刑。

【72】 被告人接受认罪认罚后,人民法院是否要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结论:一般应当采纳。但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检察院不调整、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法院应依法判决

【73】 被告人在一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但未启动该程序,二审中如何处理?

结论:二审中,被告人需提供一审未提供的新线索或材料,二审法院才能决定是否启动排非程序。否则,可维持原判。

【74】 家属主动上缴款项,分不清是违纪款还是犯罪数额,是否为二审审理的内容?

结论:属于二审审理的内容。该事项属于案件事实认定的内容,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属于实质审理的内容。

【75】 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增加了罪名,是否可以加重被告人的附加刑?

结论:不可以。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除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新的犯罪事实,否则发回重审后,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76】 从境外引渡、遣返回国的被告人受审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结论:涉及引渡、遣返等国际合作或重大敏感的案件,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于处理涉外程序问题。

【77】 被告人除了职务犯罪以外,还涉嫌公安机关主管的犯罪,是否可以在留置场所内实行监视居住?

结论:不可以。留置与监视居住性质不同,不能同时适用。对在留置期间又发现公安机关管辖罪名的,应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在看守所羁押,避免程序瑕疵。

七、 量刑问题

【78】 被告人主动上缴的违纪违法所得能否替代犯罪所得或罚金?

结论:不能。罚金是刑罚,应由被告人合法财产缴纳。家属自愿代缴的违纪款属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不能冲抵罚金

【79】 罚金是否可以在判决前提前预交?

结论:可以预交,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但具体数额不宜由法官告知,可参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区间缴纳,多退少补。

【80】 单位行贿犯罪,对单位处罚与对自然人处罚之间的关系?

结论: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事实、情节分别判罚,注意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单位罚金与自然人罚金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81】 资助贫困学生的公益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情节?

结论: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但需判断其是真诚悔罪还是伪装。结合其退赃是否积极主动等因素综合评判。

【82】 在职务犯罪中对自首和重大立功如何量刑?

结论“可以”从轻或减轻而非“必须”。需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决定。若罪行特别严重、立功与其犯罪直接关联,可不予从宽。

【83】 家庭困难是否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从轻情节?

结论不是法定从轻理由,但考虑到罚金刑的执行效果及避免伤及无辜家属,可在判处附加刑时酌情考量

【84】 过往表现良好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是不是职务犯罪量刑的从轻情节?

结论:属于酌定从轻情节之一,反映了被告人过往的一贯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85】 家属主动代为退缴赃款,是否可以作为职务犯罪从轻的量刑情节?

结论:可以。经被告人要求或同意,家属自愿代退赃款的,可视为被告人积极退赃,依法从宽处理。

【86】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判处附加刑应注意哪些问题?

结论:数额确定应摒弃固定比例,采用动态比例,需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赃款追缴、财产状况等因素,避免“天价罚金”空判。

【87】 对于具有数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如何量刑?

结论:应遵循“先减后从”或“先从后减”原则。通常优先适用法定的减轻情节,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再适用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决定最终刑期。

【88】 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被告人又向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是否应数罪并罚?

结论: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前无通谋,事后为表示感谢而行贿的,应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

八、 证据问题

【89】 如何界定行受贿犯罪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结论:核心是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唯一。仅有口供或证言,无法与其他客观证据形成完整锁链的,不能定案。

【90】 如何判断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属于“非法证据”?

结论:核心看取证手段是否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仅以“诱供”提出异议但无具体线索,而供述稳定且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予排除。

【91】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排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的“非法证据”?

结论:启动排非程序,被告人方需提供具体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无具体线索或查证不属实的申请将被驳回。

【92】 如何运用证据判断行受贿犯罪和礼尚往来?

结论:运用证据审查双方关系、财物价值、是否有具体请托事项、送收财物的时机和方式等。不符合常理的,应认定为礼尚往来。

【93】 如何审查判断鉴定意见?

结论:必须审查,不盲目采信。发现瑕疵需补充完善或重新鉴定。对于禁止/限制流通物原物灭失等情形,应审慎处理。

【94】 为什么对受贿案件中真伪不明的财物要进行真伪鉴定和价值鉴定?

结论:为确保定罪准确和执行顺畅,防止将赝品认定为真品。真伪鉴定是价值认定的前置程序。若原物灭失,一般不认定其价值。

九、 赃款、赃物的追缴

【95】 赃款与合法财产混同的如何追缴?

结论:追缴与违法所得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原物被转化或混同的,追缴转化物或对应份额的收益。

【96】 共同受贿中,个人分得的赃款是向一个人追缴还是向各被告人分别追缴?

结论:首先按个人实际分得数额追缴。主犯应对犯罪总额负责。若有人无力退还,其他共犯有连带退赔义务,但总额以未退赔部分为限,不重复追缴。

【97】 受贿人将行贿款退回行贿人的是否向行贿人追缴?

结论向行贿人追缴。无论赃款流转到何处,都应坚决追缴。

【98】 受贿款用于购买房产的,应当追缴房产还是按照受贿数额追缴货币?

结论:区分收受的对象。若受贿对象是购房款,则追缴该笔钱款及对应收益;若双方合意收受的是房屋,则应追缴该房屋。

【99】 在调查阶段查封、扣押被告人近亲属合法财产的是否应当及时解除?

结论:应当。经查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实与案件无关,属于第三人合法财产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予以解除并退还。

【100】 认定索贿的财物是否应当返还被索贿人?

结论:不必然返还。若被索贿人曾获得或期待获得不正当利益,其被索取的财物仍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返还。


解读人:李荣维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派驻云南昭通)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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