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帮朋友买个电子烟,又没自己卖,怎么就成贩毒了?”
这是很多年轻人在涉毒案件中最常发出的疑问。但现实很残酷——只要你在毒品交易中“动了手脚”,哪怕只赚几十块钱,也可能被认定为贩毒!
近日,北京一起真实案例引发广泛关注:95后小伙徐某(化名)因两次帮朋友代购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其中一次悄悄加价100元,结果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这起看似“小题大做”的案件,其实揭示了法律对新型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事情要从2021年说起。徐某的朋友黄某凡(化名)想买含有“上头电子烟”(实为含合成大麻素的毒品),便请徐某帮忙联系卖家孙某婷(化名)。
第一次(7月8日):黄某凡转给徐某560元(500元货款+60元闪送费),徐某一分不赚,全部转给卖家,再把烟交给朋友。
第二次(7月31日):黄某凡要买更贵的电子烟油,谈好2579元。徐某收钱后,只转2479元给上家,自己留下100元,结果上家没发货,交易失败,徐某只好退款。
就是这100元差价,成了定罪的关键!
李荣维律师分析:法律对“代购”和“贩卖”有严格区分。
如果你纯帮忙、不赚钱、不抽成,只是跑腿传递,属于“代购”,一般不构成贩毒(但可能涉及非法持有);
但只要你从中加价、赚差价、收“辛苦费”,哪怕只有几十块,就属于“居中倒卖”,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徐某第一次行为属于“无偿代购”,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但第二次他私自扣留100元,且下家完全不知情——这已不是帮忙,而是独立的买卖行为。
庭审中,徐某还提到:他在交货前“吸了两口”电子烟。有人问:这算不算“牟利”?
李荣维律师认为:司法实践中,这种“代购蹭吸”行为,如果数量极少、仅为自吸、未流入市场,通常不认定为贩毒。因为吸毒本身虽违法,但不构成犯罪,代购者若仅为自己吸食少量毒品,不宜升格为刑事犯罪。
但要注意:必须是“少量”+“自用”+“无贩卖意图”。如果拿走大半包,或转手卖给别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不过,本案中徐某的“蹭吸”说法仅有其个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法院未予采信。真正定罪的,还是那100元差价。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搜到毒品,就死无对证。”但现实是——现代司法早已不依赖实物证据。
本案中,警方并未起获涉案电子烟油,但通过以下证据锁定了犯罪事实:
徐某与上下家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
毒资转账流水(2579元进、2479元出);
从徐某和黄某凡毛发中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
上下家均供认交易内容为“上头电子烟”。
李荣维律师提醒:
根据最高法规定,即使没找到毒品实物,只要言词证据稳定、电子数据完整、生物检测阳性,且能排除逼供串供,照样可以定罪!别再幻想“销毁毒品就安全”——你的手机、银行账户、甚至头发,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本案中的“合成大麻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精神活性物质,2021年已被我国整类列管为毒品。它常被伪装成“上头电子烟”“飞行糖果”“邮票”等,在酒吧、夜店、社交平台暗中流通。
李荣维律师强调:
任何宣称“合法上头”“无害嗨一下”的电子烟,极可能是毒品;
帮人代买、代收、代转,哪怕出于“讲义气”,也可能沦为毒贩共犯;
“我不知道是毒品”不是免责理由——明知是违禁品仍参与交易,即构成犯罪。
徐某本是普通青年,只因贪图100元差价,换来8个月牢狱之灾,还背上“毒贩”案底,影响就业、出国、考公……代价极其沉重。
法律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从来不分“量大量小”“初犯惯犯”。只要触碰红线,必受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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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更别为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