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在夜店、酒吧见过一种叫“咔哇氿”的网红饮料,包装炫酷、口感果味,号称“无酒精也能嗨”。但很多人不知道——这种饮料其实是披着“食品”外衣的新型毒品!近日,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例揭示了它的真面目:成都男子王某(化名)利用一种“尚未被列为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生产销售含毒饮料超5万件,最终被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427万元。
这起案件不仅刷新了公众对“毒品”的认知,也给所有食品、饮料从业者敲响警钟:别以为用“合法原料”就能打法律擦边球!
王某是成都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2016年起,他开始在家将一种名为 γ-丁内酯(Y-丁内酯) 的化学物质与香精混合,制成“香精CD123”,再委托广东两家公司贴牌、加工成“咔哇氿”饮料,销往深圳、广州、贵阳等地的夜店和娱乐场所。
表面上看,一切“合规”:
γ-丁内酯当时确实被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可作为合成香料;
饮料有商标、有代工厂、有销售渠道;
王某还特意做了“急性毒性检测”。
但警方调查发现,每瓶“咔哇氿”中都含有80.3至7358微克/毫升的γ-羟丁酸(GHB)——这是一种国家严格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俗称“迷奸药”“听话水”,能导致昏迷、呼吸抑制,甚至死亡。
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律判断是否构成制毒贩毒,不只看原料是否“合法”,更看行为人是否“明知会产生毒品”。本案中,王某曾用手机搜索“丁内酯 毒品”,并特意要求厂家将杀菌温度从110℃降到98℃——而98℃正是γ-丁内酯水解生成γ-羟丁酸的临界温度!
这说明他清楚知道加热后会产生毒品成分,却仍大规模生产销售,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王某上诉时辩称:“我只是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顶多算食品安全问题,不该定毒品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
你卖的不是普通饮料,而是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物的“液态毒品”!
李荣维律师认为:
根据《刑法》第347条,只要制造、贩卖的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无论形态是粉末、药片还是饮料,都构成毒品犯罪。γ-羟丁酸早在2013年就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王某生产的5万多件饮料,总销量超1158万元,实际流入市场3.3万余件,社会危害极大,完全符合“贩卖、制造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有人疑惑:每瓶饮料中毒品含量不到1毫克,几乎可以忽略,为何量刑这么重?
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哪怕浓度再低,只要检出管制成分,就按总量计算。本案中,总产量近47万升,即便平均浓度低,但因面向公众大规模销售,极易引发群体性中毒、性侵、暴力等次生犯罪,社会危害性极高。
法院已考虑到其成瘾性低于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才未判处无期或死刑,而是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判处15年,已体现宽严相济。
“合法原料”≠“合法用途”
即使某种化学品可用于食品,若你明知其会转化为毒品仍使用,就可能构成犯罪。
“不知情”很难成立
王某有多年酒水行业经验,还专门研究反应温度,法院认定他“不可能不知情”。普通人若参与类似项目,也难逃法律责任。
新型毒品藏身日常消费品
“咔哇氿”“上头电子烟”“邮票”“糖果”……毒贩正不断将毒品伪装成潮流商品。经营者务必核实原料安全性,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
王某本可做一门合法生意,却为追求“特殊效果”和高额利润,钻法律空子,最终身陷囹圄,公司倒闭,千万资产被没收。
这起案件传递出明确信号:国家对新型毒品“零容忍”,任何试图以“食品”“香料”“科研”为名制毒贩毒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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