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以为,虚开发票的锅只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背。
但其实,还有一类人也可能被追责——那就是违规审批、认证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
山东聊城曾发生一起典型案件:几名税务干部因接受企业宴请、收受小礼品,违规为一家空壳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虚假发票,最终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近百万,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就用这个真实案例,讲清楚:什么叫“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一顿饭、一个章,怎么就变成了犯罪?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姓名已作化名处理。)
2003年底,聊城一家名为“通力公司”的企业,实际上没有厂房、没有员工、没有真实经营,却通过“关系”打通了当地税务局。
关键人物是几名税务干部:
魏某某:税务分局局长;
王某甲:负责联络协调;
张某甲、张某乙:负责实地核查;
肖某:负责发票认证。
他们多次接受通力公司老板的宴请、收受购物卡等财物,在明知该公司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
✅ 违规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放松日常监管;
✅ 认证其取得的105份虚假废旧物资发票(金额超4500万元);
✅ 使其顺利抵扣税款453万元。
结果,通力公司利用这些“进项”,对外虚开4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近百万元。
案发后,5名税务干部全部被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
王某甲:受贿罪 + 滥用职权罪,判6年;
魏某某:滥用职权罪,判5年;
肖某: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判1年缓刑。
但二审改判,多人获轻判甚至免刑:
王某甲总刑期降至2年8个月;
张某甲、张某乙、肖某免予刑事处罚。
为什么?关键在于是否“徇私”+是否“故意”。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法律对公职人员的要求极高。
“滥用职权罪”是指故意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罪”则更严重,特指税务人员为私情私利,故意违规认证、抵扣税款。
本案中,肖某因直接负责发票认证,且明知发票异常仍放行,被定为“徇私舞弊”;其他人更多是审批环节失职,定为“滥用职权”。
几名被告在上诉中反复强调:
“宴请是正常人情往来”;
“没拿大钱,不算徇私”;
“损失已追回,不应算犯罪”。
但法院明确驳回:
接受管理对象宴请、礼品,本质是权钱交易的开端。
即使金额不大,只要因此放松监管、违规办事,就构成“徇私”动机。
李荣维律师认为:
很多公职人员误以为“不收现金就不算腐败”。
但法律早已明确: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旅游安排等,都属于违纪甚至违法。
尤其在税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高风险岗位,一次“人情饭局”,可能就是职业生涯的终点。
“人情审批”红线:
不能因为熟人、朋友、同事打招呼,就放松审核标准。
“吃拿卡要”红线:
一顿饭、一张卡、一份土特产,都可能成为“徇私”证据。
“形式审查”红线:
不能走过场式核查。发现企业无实际经营、发票异常,必须上报,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李荣维律师强调:
本案中,几名干部本可全身而退——只要坚持原则,拒绝宴请,如实上报问题。
但他们选择了“方便他人,也方便自己”,结果双双落马。
公权力不是人情工具,而是责任重器。
别以为这只是“税务内部的事”。
如果你:
请税务人员吃饭、送礼,换取“关照”;
通过“关系”搞定资质、发票、退税;
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却靠“打点”过关……
你不仅可能被认定为行贿共犯,还可能因虚开发票承担主责!
合规经营,才是唯一安全通道。
“通力公司案”是一面镜子:
照出了公职人员的廉洁底线,也照出了企业的合规盲区。
无论是税务干部,还是企业老板,都要记住:
法律不认“人情”,只认事实和程序。
一顿饭、一个章、一次“通融”,可能换来的是自由、前途和家庭的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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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刑二终字第3号判决改编,仅用于普法宣传,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