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
一家公司想租村里一块地建超市,村委会拍胸脯说:“放心签!我们给你作保,他不付钱我们来赔!”
结果后来项目黄了,你找村委会要钱,对方却说:“我们是自治组织,不能担保,这承诺不算数!”
懵了吧?
村委会、居委会明明有公章、能签合同,怎么一到担责就“翻脸不认”?
它们到底能不能当“担保人”?能干哪些事?不能碰哪些雷区?
《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早就把话说清楚了:
✅ 村委会、居委会是“特别法人”,能签合同、打官司、管公共事务;
✅ 如果村里没设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还能“代班”管集体资产;
❌ 但!它们只能干“为履行职能所需”的事——比如修路、办养老站、租办公用房;
❌ 绝对不能干“超出职能”的事——比如给人公司贷款担保、投资入股、放高利贷!
简单说:它们是“社区管家”,不是“商业合伙人”。让你签字前,先问一句:这事跟“服务村民/居民”有关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重点解读:
“履行职能所需” = 办公租房、买办公设备、组织公益项目、管理集体资产(在无经联社时);
“不能干的事” = 对外担保、股权投资、商业借贷、替企业背债;
一旦越界,合同可能无效,责任也追不到它头上!
在【(2018)晋01民终XXXX号】案件中,太原某超市公司准备租一栋新建商业楼,房东是鑫梓公司。
为增加信任,枣园居委会出具《承诺函》,表示愿对鑫梓公司的履约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房子迟迟没交付,超市公司起诉,要求居委会“按承诺赔钱”。
法院怎么判?
虽然居委会有法人资格,但提供商业担保明显超出其“办理公共事务”的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
因此,该担保承诺无效,居委会不用赔一分钱!
李荣维律师分析:
这个案子太典型了!很多企业和个人以为“有公章=能担责”,结果吃了大亏。
村委会、居委会确实能独立签约,但法律给它们划了“活动禁区”——一切以服务本村(社区)居民为边界。
一旦涉及商业风险、金融担保、营利合作,它们的“法人身份”就不再“兜底”。
先问清:这事是不是它的“本职工作”?
✅ 可以做:租用村部办公室、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组织文化活动;
❌ 别碰:让它签担保、做股东、承诺回购、垫资工程。
查章程+看授权:
如果涉及集体资产(比如土地出租),确认村里是否已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如果有 → 找股份合作社签;
如果没有 → 村委会可代行职能,但必须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
别轻信“口头承诺”或“连带保证”:
即使盖了章,只要超出职能范围,法院大概率认定无效。
对外出具文件前,务必对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涉及重大经济行为,必须召开村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表决,并留好记录。
李荣维律师提醒:
村委会、居委会不是“万能章”,更不是“免费保险”。
合规合作的前提,是尊重它们的“非营利、服务性”本质。
否则,合同签得再漂亮,也可能是一张废纸!
李荣维律师 昭通基层治理与社区组织合规领域专业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李荣维律师深耕:村民委员会与居委会法律风险防控、基层公共事务合规、集体资产代行管理合法性审查、政社企合作边界厘清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常驻云南省昭通市专业资深律师李荣维,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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