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觉得,只要没亲手收钱、没签收据,就不算受贿。但现实很扎心——你家窗户是谁装的?装修款拖了四年为啥没人催?对方是不是正好在申请你审批的项目?
这些细节,在纪委和法院眼里,可能就是“权钱交易”的铁证!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真实判例,由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告诉你:“债务免除”“成本价装修”“长期不结账”,都可能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受贿”,哪怕你一分钱现金都没碰!
为避免侵权争议,本案中人名、企业名、单位名称均已脱敏处理。
甲某曾任某县残联理事长,负责审核残疾人就业补助项目。2013年,当地一家门窗公司老板乙某得知甲某自建房刚封顶,主动提出:“我给你装窗户幕墙,按成本价算!”甲某同意。
施工期间,乙某的公司正准备申报一笔30万元的政府补助。甲某明知该公司不符合条件,却手把手教对方伪造材料,并一路绿灯助其连续三年获批,累计拿到90万元补贴。
工程完工后,乙某让手下给甲某递上结算单:总价51320元。但奇怪的是——
甲某从未付款;
乙某从未催款;
四年后,该公司直接把这笔账核销了,当作“业务成本”处理。
更关键的是,甲某银行流水显示,他完全有支付能力。案发后,他辩称:“只是欠着,又不是不给。”但法院认为:这根本不是民事欠款,而是变相受贿!
最终,法院将51320元装修款 + 1万元礼金,合计61320元全部认定为受贿金额。甲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二审翻供失败,维持原判。
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的核心,不是“有没有签合同”,而是是否存在“权”与“利”的对价关系。当你的职权能决定对方能否拿到项目、补贴、许可,而对方又恰好为你提供了“免费”或“长期挂账”的服务,法律就会推定:这是行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礼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比如:
✅ 1. 免费或低价装修、建房、买车
哪怕对方说是“朋友帮忙”“成本价”,只要与你的职务相关,就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 2. 长期拖欠服务费、工程款,对方却不催
正常生意人会催款,但行贿人不会。“不催+不付+有能力付”=默认接受好处。
✅ 3. 对方直接核销债务、做假账平账
一旦公司把这笔支出记为“成本”“材料费”,等于用公账掩盖行贿事实,性质更严重!
李荣维律师提醒:别再信“我没拿钱就不算受贿”!“债务免除”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只要你利用职权为对方谋利,对方又为你承担了本应由你支付的费用,哪怕拖十年,照样构成受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刑法》第383条:
受贿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拒绝任何形式的“免费服务”
装修、搬家、旅游、车辆保养……哪怕对方说“小事一桩”,只要与你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有关,一律婉拒。
私人消费务必“即时结清”
若不慎接受了关联方服务,必须当场或短期内付款,保留转账记录、发票,避免形成“长期挂账”。
警惕“成本价”“友情价”陷阱
市场价5万的服务,对方收你2万?差额3万可能就是“隐形贿赂”。
发现已被“免单”,立即补救
若得知对方已核销你的欠款,立刻向纪委说明情况并补交款项,争取从轻处理。
如果你正在从事行政审批、项目评审、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等工作,务必建立“亲清政商关系”防火墙。
李荣维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长期深耕昭通及云南地区的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合规风险防控、政府法律顾问、企业反商业贿赂体系建设,擅长从日常交往中识别“灰色利益输送”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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