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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买3支仿真枪带回国,竟被控“走私武器罪”?法院最终这样判——收藏娱乐用的低动能气枪,是否一律入刑?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2日 阅读:2000次


近年来,随着境外旅游、代购日益频繁,不少人会在国外购买仿真枪、模型枪作为收藏或给孩子当玩具。但你可能不知道:哪怕是在正规商店合法购买的“玩具枪”,只要未经申报带入境内,就可能涉嫌“走私武器罪”!

不过,法律并非“一刀切”。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金某峰(化名)从日本旅游归来,携带3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仿真枪入境,被海关查获。检察机关以走私武器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这起案件为公众厘清了一个重要法律边界:以收藏、娱乐为目的,携带少量低动能气枪入境,未必等于犯罪


一、案情回顾:日本买“玩具枪”给外孙,未申报被查

2023年7月底,金某峰赴日本商务旅游。期间,他在东京一家正规玩具店看到几款高仿真气动手枪,每支价格约五六百元人民币。想到外孙喜欢玩具,便买了4支(后1支赠予同行友人),装在原包装盒中带回国内。

8月6日,他乘坐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海关人员例行检查时,在其行李中发现3支疑似枪支物品,随即立案调查。

经鉴定,这3支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分别为3.48、2.39、3.45焦耳/平方厘米——虽高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但远低于传统火药枪(通常超16焦耳),致伤力极低。

金某峰辩称:“我以为是玩具,想带回去给外孙玩,根本没意识到是‘武器’。”


二、争议焦点:合法买的“仿真枪”,为何可能构成“走私武器罪”?

根据我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部规定,只要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即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而《刑法》第151条规定,走私武器罪起步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属重罪。

乍看之下,金某峰的行为似乎已踩红线。但法院并未机械套用法条。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法律对‘枪支’的认定标准,确实与公众日常认知存在差距。很多在国外被视为‘儿童玩具’的气枪,在国内却被划入‘管制武器’范畴。这种‘技术性入罪’若不结合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等综合判断,极易导致处罚失衡。”


三、法院为何最终“不作犯罪处理”?五大关键考量

(1)枪支致伤力极低,社会危险小

涉案气枪动能仅2–3焦耳,相当于用力扔出一颗小石子,难以造成实质性人身伤害。相比之下,国际通行的“致伤力”门槛多在16焦耳以上。

李荣维律师认为:“将此类低动能物品等同于真枪打击,既不符合科学常识,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主观认知模糊,违法性认识弱

金某峰是在正规玩具店公开购买,包装完整、附日文说明书、配塑料弹丸,外观虽仿真,但重量轻、无杀伤结构。他未拆解、未藏匿,也未刻意逃避检查,说明其内心并不认为这是‘武器’

微信聊天记录还显示,他曾问同行者:“要不要去给孙子买把?”对方回:“不行,他太小。”——侧面印证其确有送孩子当玩具的意图

(3)无牟利或犯罪目的,动机纯属娱乐收藏

检方质疑:“外孙不满3岁,怎会玩枪?”但法院认为,家长提前购买玩具并不反常,且无任何证据表明金某峰意图转卖、改装或用于非法活动

李荣维律师提醒:“司法应区分‘恶意走私武器’与‘无知携带玩具’。前者蓄意破坏公共安全,后者多因法律认知盲区,二者性质天差地别。”

(4)未造成实际危害,枪支当场被截获

涉案枪支从未流入社会,未被使用、未被改装,也未引发任何安全事故。其对“海关秩序”的侵害属于抽象法益,不宜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5)罪质不符重罪定位

走私武器罪法定刑为三年起步,最高可至无期,适用于走私军用枪械、制式武器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本案行为无论从手段、后果还是主观恶性看,均与该罪的“重罪”属性不匹配。


四、法律启示:出国购物需警惕“合法≠可带回国”

虽然金某峰最终免于刑责,但此案仍敲响警钟:

李荣维律师强调:“公民有义务了解国家关于枪支、刀具、濒危物种制品等特殊物品的进出口规定。一时疏忽,可能换来牢狱之灾。”


五、给旅行者和收藏爱好者的建议

  1. 出行前查询禁限物品清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或“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

  2. 避免购买高仿真枪械模型,尤其带有金属部件、可发射硬质弹丸的产品;

  3. 如已购买,切勿擅自携带入境,可选择邮寄(需合规申报)或留在境外;

  4. 若被查获,如实说明用途、来源,保留购物凭证,争取行政处理而非刑事追责。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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