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建筑用砂价格飙升,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海洋资源——盗采海砂。这种行为不仅破坏海洋生态,更可能让“毒砂”流入建筑工地,埋下安全隐患。
在辽宁大连一起典型案件中,王某有(化名)等人组织船只在绥中海域非法采砂,而运输船主李某亮(化名)等人并未亲自下海挖砂,仅负责将砂从采砂船运走销售,却被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共犯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很多人疑惑:“我没挖砂,只是运砂,怎么也算采矿?”
这起案件清晰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盗采海砂“全链条打击”的新趋势。
一、案情还原:采砂+运砂+销砂,分工明确的“海砂黑产链”
2019年底,王某有与同伙张某策划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辽宁绥中海域盗采海砂牟利。他们迅速搭建起一条完整产业链:
采砂端:租用“湘岳阳挖××号”采砂船,由周某、王某龙等人现场管理;
运输端:联系李某亮(润扬××号)、朱某石(中伟××号)、陈某勇(强胜××号)等运输船主;
销售端:将海砂运至江苏江阴浮吊过驳区高价转卖。
其中,李某亮于2019年12月8日驾驶船只,在明知采砂船无合法手续、海砂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每吨仅43元,正常市价超90元)的情况下,仍从采砂船直接过驳8900吨海砂,支付购砂款38.6万元,转手卖出80.97万元,获利超一倍。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非法采矿罪对包括李某亮在内的十余人提起公诉。
李某亮辩称:“我只是运货的,没参与采砂,顶多算收赃,不该定采矿罪。”
但法院认为:你不是“事后收赃”,而是“事中共犯”。
二、争议焦点:运砂行为,到底算“共犯”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法律上,这两种罪名差别巨大:
表格
非法采矿罪 | 3-7年有期徒刑 | 参与盗采“全过程”,属源头犯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最高7年,但通常较轻 | 仅在犯罪既遂后“收赃、销赃” |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过去,很多运输者以为‘只要没动手挖,就不算采矿’。但盗采海砂特殊在——没有运砂船,采砂船根本无法完成犯罪。采与运是‘一体两面’,缺一不可。”
三、法院为何认定李某亮构成“非法采矿共犯”?
(1)盗采海砂必须“采运同步”
海砂从海底抽出后,若无运砂船当场接收,会迅速沉回海底。因此,运输不是“事后行为”,而是盗采的必要环节。
(2)“明知”即可构成共犯,无需事前通谋
李某亮虽未与王某有等人提前密谋,但他:
主动联系采砂方;
以明显低价购砂;
直接驶往无合法作业许可的海域;
在采砂正在进行时现场过驳。
这些行为足以推定其“明知是盗采海砂”。
李荣维律师认为:“司法解释明确,即使临时加入、未见面、不知全部同伙,只要在盗采过程中提供关键帮助,就构成承继共犯。”
(3)避免“量刑倒挂”,维护罪责刑相适应
若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
李某亮涉案金额182万元,可能判4年以上;
而主犯王某有(组织者)若按采矿罪判3年半——下游比上游判得更重,显失公平。
以非法采矿罪共犯定罪,才能实现全链条量刑平衡。
四、最新司法政策:明确“三种情形”一律按非法采矿罪处理
本案判决后,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以下运输行为直接构成非法采矿罪:
事前通谋,驾船前往指定海域运砂;
受雇参与,在盗采进行时明知仍运砂;
临时约定,在采砂现场直接过驳运输。
同时,纪要列出10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
在禁采区、无证海域作业;
使用虚假船舶信息;
夜间或恶劣天气隐蔽作业等。
李荣维律师提醒:“今后,船主再以‘不知情’‘只是帮忙运货’为由抗辩,将很难被采信。只要参与现场过驳,且价格异常,就可能被推定为共犯!”
五、给航运从业者和砂石经营者的警示
拒绝“低价诱惑”
市场价90元/吨的海砂,若有人40元卖你,极可能是盗采赃物。
查验合法来源
要求对方提供《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砂石合法来源证明》,否则切勿交易。
远离“浮吊过驳区”灰色交易
江阴、舟山等地浮吊区曾是盗砂销赃集散地,监管部门已重点布控。
保留沟通记录
若被卷入调查,微信、通话、转账记录可证明是否“明知”。
六、法律小贴士:什么是“承继共犯”?
“承继共犯”指:
先行者已开始犯罪;
后加入者明知犯罪性质,仍提供帮助或参与实行;
即使未参与前期策划,也要对全部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在盗采海砂案中,运砂船主就是典型的承继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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