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经济往来中,不少人会通过银行转账凭证(如客户回单)来证明款项已支付。但如果有人伪造一张“转账成功”的银行回单发给对方,实际上并未打款,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广东佛山一起真实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不构成!
2021年,周某采(化名)因虚构不锈钢贸易项目,骗取三名受害人投资款近99万元,并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为拖延还款,她从网上下载了一张建设银行客户回单模板,修改收款人姓名和金额后,伪造了一张“已转账22500元”的回单发给受害人。
检察机关最初以诈骗罪 + 伪造金融票证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伪造的客户回单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金融票证”,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最终仅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厘清了一个重要法律界限:不是所有带“银行”字样的文件,都是刑法保护的“金融票证”。
一、案情回顾:用假回单“画饼充饥”,掩盖诈骗事实
周某采谎称自己从事不锈钢贸易,利润可观,邀请朋友徐某珍等人“合伙投资”。一年多时间里,她共骗取三人99万余元。
当受害人催要本金和收益时,她无力偿还,便想出“缓兵之计”——
从手机上下载一张建行客户回单图片,把收款人改成徐某珍,金额填上22500元,再发过去:“你看,我已经转给你了。”
然而,这张回单没有银行公章、无业务编号、无法在银行系统查询,纯属P图伪造。银行出具证明:该凭证系虚假。
虽然手段拙劣,但检方一度认为:伪造银行凭证,扰乱金融秩序,应追加“伪造金融票证罪”。
二、争议焦点:客户回单 = 金融票证?
《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包括:
汇票、本票、支票;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信用证、信用卡等。
那么,“银行客户回单”属于上述哪一类?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关键要看这份文件是否具有资金清算或货币给付功能。客户回单只是‘事后记录’,不能用来办理转账、取款或作为债权凭证使用,本质上是一份‘交易证明’,而非‘支付工具’。”
三、法院为何认定“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1)实质要件不符:回单无支付结算功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公安部多份批复:
银行结算凭证必须能用于办理资金划转、完成支付,如支票、进账单、汇款凭证等;
而客户回单、对账单、询证函等,仅用于核对账目、证明交易发生,不能作为银行办理业务的依据。
正如公安部2013年明确批复: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含纸质打印件)不属于结算凭证,也不属于金融票证。”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中,周某采伪造的回单连银行都不会认,更不可能被用于实际金融操作,未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质侵害,自然不构成此罪。”
(2)形式要件缺失:无银行公章,一眼假
真正的银行回单需包含:
银行名称、业务章(或电子章);
回单编号、交易流水号;
加密防伪标识等。
而周某采伪造的回单既无公章,也无唯一编号,不具备法定形式,普通人稍加核实即可识破。
李荣维律师提醒:“即使伪造的是真格式回单,只要它不能用于实际金融交易,一般也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若伪造的是支票、存单、进账单等具备支付功能的凭证,则可能面临刑事风险。”
四、那为什么还构成诈骗罪?
因为她的核心行为是——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
伪造回单只是掩盖诈骗事实的手段,属于诈骗罪的“隐瞒真相”环节。
法院认定:
骗取9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全额退赔。
这也说明:即使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诈骗行为本身已足够重罚。
五、给公众的重要警示
不要轻信“截图”“回单”
真正到账应以银行账户实际入账为准,可要求对方提供带电子印章的官方回单,或直接登录网银查验。
伪造银行文件仍有法律风险
虽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但可能触犯:
诈骗罪(如本案);
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若PS银行公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罚款)。
企业财务人员尤需警惕
若员工伪造回单虚报付款,可能涉嫌职务侵占或诈骗,务必建立双重核验机制。
六、法律小贴士:哪些银行凭证属于“金融票证”?
表格
支票、本票、汇票 | 客户回单、对账单 |
银行存单 | 银行询证函 |
进账单、汇款凭证 | 电子转账截图(无官方认证) |
信用证及附随单据 | ATM存款凭条(非正式回单) |
更多法律问题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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