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刚向合作方催收一笔300万元的货款,对方竟反手一纸诉状将您告上法庭,声称您供应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要求巨额赔偿。您心知肚明,这纯属子虚乌有,对方的真实目的就是通过一场毫无根据的诉讼来拖延付款、转移资产。面对这种“恶人先告状”的滥诉行为,难道只能被动应诉、自掏腰包支付高昂律师费吗?不!法律赋予了您反击的权利——提起因恶意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成功索赔数十万元维权成本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七策——“防滥诉责”的反制之道。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23)苏05民终XXXX号** 民事判决书中,清晰展现了对恶意诉讼者的有力惩戒。
案情简述:
甲公司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320万元。在乙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甲公司突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乙公司,索赔500万元,并申请查封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乙公司经调查发现,甲公司提交的所谓“质量问题”证据系伪造,且其在起诉前从未提出过任何质量异议。
雷霆反击:
在李荣维律师的指导下,乙公司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另行提起了一起“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及“因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反诉(或另案起诉),请求甲公司赔偿因其恶意诉讼导致的:
律师代理费35万元;
因账户被冻结产生的融资利息损失5万元;
商业信誉受损导致的订单流失等间接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明知其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客观上给乙公司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了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七策——“防滥诉责” 的精髓:诉讼是维权的武器,而非伤人的工具;滥用诉权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
主观恶意: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需要证明对方明知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仍执意提起诉讼。常见情形包括: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
客观损失: 必须证明因对方的滥诉行为,给您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如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因财产被错误保全产生的利息损失、甚至可量化的商誉损失等。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灵活选择: 您可以在原诉讼中提起反诉,也可以在原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一个新的侵权之诉。
证据为王: 务必全面收集对方滥诉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往来函件(证明对方从未提过异议)、专家鉴定报告(证明产品合格)、对方内部沟通记录(如有)等,以证明其“明知故犯”的恶意。
保持冷静,全面取证: 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不要慌乱。立即着手收集所有能证明对方主张不实的证据。
评估恶意程度: 与专业律师一起,判断对方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这是启动反制的前提。
果断反击: 一旦确认,应在律师指导下,及时提起反诉或另案起诉,让滥诉者“偷鸡不成蚀把米”。
“防滥诉责”制度,是法治社会对诚信诉讼原则的有力捍卫。它告诉每一个试图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恶意拖延的人:法庭不是可以肆意妄为的战场,滥用诉权必将承担沉重的法律后果。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防滥诉责”是在遭遇恶意诉讼时,化被动为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终极反制手段。当您确信自己正遭受一场“莫须有”的诉讼攻击时,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不仅要打赢官司,更要让对方为自己的滥诉行为买单!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民商事诉讼、恶意诉讼反制与企业商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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