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之间因合同履行、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实属常见。然而,一旦一方经营困难、无法履约,另一方就报警称“被诈骗”,试图通过刑事手段施压追债——这种做法不仅违背法治精神,还可能误伤守法企业家。
天津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张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最终法院判决无罪,明确划清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为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一、案情回顾:千万煤款未退,老板被控诈骗
化名“张某”(原名张某某)是山西搏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他的公司与天津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主焦煤采购框架协议,盛某公司先后支付货款1000万元。
但合作过程并不顺利:
盛某公司多次变更煤炭质量标准;
双方对发货时间未能达成一致;
后因市场变化及资金紧张,搏某公司未能按约供货;
张某曾发函协商解除合同,但对方未回应;
搏某公司仅退还10万元,其余款项因公司经营困难未能及时返还。
2017年底,盛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张某“虚构履约能力、骗取货款”,涉嫌合同诈骗罪。张某一度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宣告其无罪。检方抗诉,二审法院于2023年驳回抗诉,维持无罪判决。
二、关键争议:是“骗钱”还是“经营失败”?
很多人疑惑:收了钱却不交货,还不上钱,难道不算诈骗?
对此,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单纯“没履约”或“还不上钱”。
如果企业确有履约意愿和能力,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对方反复变更条款等客观原因导致违约,属于民事经济纠纷;
只有在根本没有履约意图、虚构资质、收款后挥霍或转移资产等情形下,才构成合同诈骗。
本案中,法院查明:
搏某公司此前与多家企业有真实煤炭业务,并非空壳公司;
公司在签约前拥有大量库存煤炭,并持续采购,具备一定履约基础;
洗煤厂虽被要求环保整改,但经沟通后仍可边生产边整改,未完全停产;
盛某公司在签约前曾派员实地考察一周,对产能和库存未提出异议;
收到的1000万元主要用于退还其他合作方欠款及公司日常经营,未用于个人挥霍。
李荣维律师认为,这些事实充分说明,张某的行为属于商业风险下的履约不能,而非蓄意诈骗。
三、为何不能以“转到个人账户”认定挪用?
检方曾指出:部分款项转入张某个人银行卡,涉嫌挪用。
但法院深入核查资金流向后发现:
转入个人账户的资金,大部分用于农业项目、公司运营等经营活动;
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财务不规范现象,不能仅因公私账户混用就推定“非法占有”;
更重要的是,搏某公司对外总支出已超过收到的1000万元,说明资金确实用于经营周转。
李荣维律师提醒:
当前许多中小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粗放,法定代表人常以个人账户代收代付。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必须实质审查资金用途,而非机械套用会计准则。否则,极易将经营困境误判为刑事犯罪。
四、政策导向:严禁“以刑促民”,保护企业家权益
本案的无罪判决,契合近年来国家对民营经济的保护政策。
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明确提出:“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值得肯定的是,办案机关在本案中也体现了司法温度:
张某仅被羁押7天,此后四年多均未采取羁押措施;
保障其继续经营农业等其他产业;
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的悲剧发生。
李荣维律师强调:法律应为企业创新和试错留出空间。合同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解决,刑事手段只能是最后防线,绝不能成为讨债工具。
五、给企业和经营者的建议
签约前尽职调查:核实对方资质、产能、信用,保留书面记录;
合同条款明确:避免频繁变更标准,减少履约争议;
财务规范管理:尽量公私账户分离,保留资金用途凭证;
纠纷理性处理:优先通过民事途径维权,慎用刑事报案。
结语:让守法者安心,让违法者敬畏
张某案的终审无罪判决,不仅是对一名企业家的公正对待,更是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捍卫。它传递出清晰信号:只要诚实经营、无非法占有故意,即使遭遇失败,也不应被当作罪犯对待。
法律的锋芒,应指向真正的欺诈者,而非困于市场风浪的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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