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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真逃债?法院:离婚协议藏不住夫妻共同债务!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14日 阅读:0次

张先生(化名)和李女士(化名)结婚十年,育有一子。2020年,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朋友王先生(化名)借款150万元,用于投资一家餐饮公司。一年后,因经营失败,债务无法偿还。

就在王先生准备起诉时,却意外发现:张先生与李女士已在几个月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得“干净利落”——所有房产、存款、车辆归李女士,孩子由她抚养;张先生“净身出户”,还承担全部债务

王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并追加李女士为被告,要求二人共同偿还150万元。李女士坚决反对:“钱是他一个人借的,离婚时已说好与我无关,凭什么让我还?”

法院最终判决:该1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还原:一场精心设计的“债务切割”

表面看,这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背后,却藏着典型的“假离婚、真逃债”操作:

王先生认为,这笔钱虽由张先生出面借,但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约定,仅在两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李荣维律师分析: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消失!

本案的核心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能否免除另一方的还款责任?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
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是虽超出日常家事范围,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

他进一步解释,本案中,张先生借款虽用于公司投资,但该公司收益曾直接改善家庭生活(如支付房贷、学费),且李女士对此知情并受益。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更重要的是,“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李荣维律师强调,“王先生作为外部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李荣维律师提醒:三类“假离婚”逃债套路,法律早已识破!

现实中,不少债务人试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李荣维律师提醒公众警惕以下常见手法:

  1. 突击离婚+财产全归一方
    在债务暴露前后突然离婚,将房产、存款等全部划归配偶,自己“一无所有”。法院会重点审查离婚时间、财产分配合理性及离婚后实际生活状态。

  2. 声称“不知情”“未签字”
    即使配偶没在借条上签字,只要能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 虚构个人债务,实为家庭开支
    以个人名义借款支付房贷、购车、子女留学等,本质上仍是家庭共同负担。

别以为签个离婚协议就能‘金蝉脱壳’。”李律师严肃指出,“法院会穿透表面形式,审查债务真实用途和夫妻实际利益关联。”


结语:诚信是婚姻的基石,也是债务的边界

本案判决传递了明确信号:法律既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坚决防止夫妻利用身份关系损害债权人利益。婚姻不是避风港,更不是逃债工具。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尽量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是最稳妥的保障;对夫妻而言,诚实面对债务,依法分割财产,才是负责任的做法。

任何试图通过“假离婚”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不仅可能被法院否定,还可能因妨碍执行、转移财产而面临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

若您正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或对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厘清责任边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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