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某科技公司(化名“智创公司”)因拖欠供应商刘先生(化名)货款120万元被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智创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刘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公司账户早已清空,名下无任何资产。
更蹊跷的是,就在诉讼期间,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赵某(化名)突然将自己持有的100%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了年近七旬的父母,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摇身一变,成了“空壳老人企业”。
刘先生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赵某与其父母之间的股权转让系恶意串通、逃避债务,依法确认无效!股权恢复至赵某名下,继续用于清偿债务。
这起案件为那些试图通过“转股给亲友”金蝉脱壳的债务人敲响了警钟。
事情脉络清晰却充满算计:
赵某是智创公司100%控股股东,公司实际由其控制;
在已知公司被起诉、即将败诉的情况下,赵某未通知债权人,也未清偿债务;
他与父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1元对价转让全部股权;
其父母均为退休人员,无经营能力,也未支付任何合理对价;
股权变更后,赵某虽不再担任股东,但仍实际控制公司运营。
面对刘先生的质疑,赵某辩称:“股权转让是家庭内部安排,合法有效,与债务无关。”
但法院查明,赵某父母从未参与公司管理,公司银行流水、业务合同仍由赵某签署,所谓“转让”纯属形式。
本案的核心在于:债务人在诉讼或执行期间,将股权无偿或低价转让给关联人,是否有效?
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赵某在明知负有巨额债务且已被起诉的情况下,以1元价格将股权‘转让’给无支付能力的父母,明显缺乏真实交易意图,目的就是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利益。”
他进一步解释,法院判断是否“恶意串通”,会综合考量:
转让时间是否临近诉讼或执行;
转让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
受让人是否具备经营能力或支付对价;
转让后原股东是否仍实际控制公司。
李荣维律师认为,本案完全符合“恶意串通”要件。“这种操作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直接破坏司法权威和执行秩序,必须予以否定。”
现实中,不少被执行人企图通过各种方式“藏匿”财产。李荣维律师提醒债权人和公众警惕以下常见手段:
“1元转股”给亲属
将公司股权、房产等以象征性价格过户给父母、子女、配偶,制造“无产可执”假象。
虚构债务,提前“抵债”
与亲友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将资产“抵偿”给关联人,阻断执行路径。
注销公司或变更法人
在债务爆发前突击注销公司,或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偿还能力的老人或儿童。
“别以为换个名字就安全了。”李律师强调,“法院有权穿透表面交易,审查资金流向和实际控制关系。一旦认定恶意,不仅转让无效,还可能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对“逃废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它明确传递一个信号:任何试图通过虚假交易、关联交易、亲属代持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将被依法撤销。
对于守法债权人而言,这是有力的保障;对于心存侥幸的债务人而言,这是严厉的警示。
法律保护的是真实交易,而非精心设计的“障眼法”。在法治社会,躲债没有出路,唯有诚信履约才是正道。
若您发现债务人存在转移股权、房产等逃避执行行为,或对相关法律效力有疑问,更多法律问题请联系李荣维律师:13578084131。专业咨询,助您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申请撤销恶意处分,全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