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材供应商赵先生(化名)与某装修公司老板吴先生(化名)对账确认,吴先生拖欠货款85万元。因无力现金偿还,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吴先生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作价90万元抵偿债务,差额5万元赵先生不再追索。协议签订后,赵先生便搬入该房屋居住,并开始缴纳物业费、水电费。
然而,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2年,因吴先生另欠他人借款未还,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并进入执行程序。赵先生立即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自己已通过“以房抵债”取得房屋所有权,要求停止拍卖。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赵先生的异议请求,房屋可依法拍卖用于清偿吴先生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本案的关键在于物权变动规则:
《以房抵债协议》真实有效,赵先生也实际占有房屋;
但自协议签订至房屋被查封,长达一年半时间,双方始终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吴先生在查封前,仍将该房屋用于向他人抵押借款(虽未登记,但存在纠纷);
赵先生称:“我们都住进去了,房子当然归我。”
但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赵先生仅享有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即要求吴先生配合过户),但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吴先生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赵先生作为普通债权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
本案揭示了“以房抵债”操作中的致命误区。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以房抵债本质上是一种代物清偿协议,属于债的履行方式变更,而非直接转移所有权。
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前,原债务并未彻底消灭,房屋仍属于债务人名下财产,随时可能被查封、拍卖。”
他进一步解释,司法实践中,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购房人才可能排除执行:
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已支付全部价款(或按约支付);
已合法占有房屋;
未办理过户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如开发商跑路、政策限制等)。
而“以房抵债”情形中,债权人往往因怠于过户或心存侥幸,被认定为“自身原因未过户”,从而丧失优先保护资格。
李荣维律师认为,赵先生的教训深刻:“住了不等于买了,合同不等于产权。在房产交易中,登记是唯一‘安全锁’。”
为避免“钱房两空”或“房财俱失”,李荣维律师提醒债权人:
及时办理网签备案
协议签订后立即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锁定交易状态,防止一房二卖或查封。
及时完成产权过户
即使对方承诺“慢慢办”,也应主动催促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转移登记,切勿拖延。
及时保留履约证据
保存付款凭证、入住证明、物业缴费记录等,万一涉诉,可证明自己已积极履行义务。
“以房抵债不是终点,而是新风险的起点。”李律师强调,“如果你不把名字写进不动产登记簿,法律就不承认你是房主。”
本案中,赵先生虽善意履约并实际居住,却因未完成法定物权变动程序,最终无法对抗法院执行。这并非法律冷漠,而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交易安全。
在法治社会,权利需要主动行使,安全依赖规范操作。任何“先住着,以后再办”的想法,都可能让辛苦换来的资产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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