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某建材公司(化名“宏泰公司”)与经销商赵先生(化名)签订供货合同,累计供货价值90余万元。然而,宏泰公司在收到部分货款后,迟迟未付清余款68万元。
赵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准备起诉时却发现:宏泰公司已于2022年初完成注销登记!更蹊跷的是,他后来从客户处得知,宏泰公司注销后,仍有大量应收账款被原股东吴先生(化名)通过其个人微信和银行账户悄悄收回。
赵先生立即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为由,将吴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个人偿还68万元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先生系宏泰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及注销后,长期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本应属于公司的经营款项,且无法提供清晰财务账册。最终判决:吴先生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8万元由其个人支付!
案件细节令人警觉:
宏泰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吴先生持股100%;
公司经营期间,大量货款直接打入吴先生个人账户;
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赵先生,也未依法清算;
注销后,吴先生仍以“原公司业务”名义,向老客户催收欠款,并将数十万元收入其私人账户;
面对诉讼,吴先生辩称:“公司已注销,债务自然消灭,我收的是客户自愿给的‘尾款’,与赵先生无关。”
但法院认为,吴先生的行为已严重破坏公司财产独立性,构成典型的“人格混同”。
本案精准适用了《公司法》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李荣维律师分析指出: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法律对一人公司股东设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不是债权人证明你混同,而是你必须自证清白!”
他进一步解释,吴先生不仅在经营期间公私账户不分,甚至在公司注销后仍以个人名义收取公司债权,完全模糊了公司与个人的财产边界。“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利用公司外壳逃避债务,法律必须刺破这层面纱。”
李荣维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具有强烈警示意义:“它告诉所有一人公司老板:你的公司不是你的‘私人钱包’,每一分钱进出都必须有账可查、公私分明。”
现实中,许多个体创业者注册一人公司后,习惯性地将公司资金与个人生活开支混用。李荣维律师郑重提醒:
严禁公私账户混用
公司必须开立独立银行账户,所有经营收支均通过该账户进行,不得用个人微信、支付宝收付公司款项。
每年必须做规范审计
一人公司股东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公示,这是证明财产独立的关键证据。
注销前必须依法清算
即使公司“没生意了”,也不能直接注销。必须通知债权人、清理债务、编制清算报告,否则股东将终身担责。
“一人公司虽方便,但责任更重。”李律师强调,“省下的那点记账费,可能换来百万债务的个人承担!”
有限责任制度本意是鼓励创业、控制风险,但前提是公司必须具备独立人格和财产。一旦股东将公司视为“影子账户”或“提款机”,法律将不再给予保护。
本案中,吴先生以为公司注销就“一了百了”,却因长期财产混同,最终被追索个人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其个人的惩戒,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对于诚信经营者而言,规范财务是护身符;对于心存侥幸者而言,混同操作是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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